为什么我觉得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比死刑更重?
土共的罪罚制度严重不合理,要么就是枪毙,再低一档的所谓“死缓”,就是两年之后减刑为无期,然后再减刑,20来年甚至十几年就放出来了。
在死刑和关十几年之间没有中间阶段的刑罚。我可以理解为以前是因为土共太穷,觉得养着一个罪犯到死花的钱不划算……但是现在已经没有这个问题。
应该有不得减刑和假释的无期徒刑,就是实实在在地关到死为止。或者可以按照受害人数量或者罪行进行无限累加,判个两三百年,你要减刑可以慢慢减,造成实际上关到死的后果。
在这点上,美国似乎做得就比较好一些。
克里斯滕森,按照国人的观点认为死刑最重,他本人也这样认为。为何我觉得,关到死都不许假释的无期徒刑,是比死刑更严重的惩罚?特别是在美国重刑犯的监狱。
如果我是章的父母,我就同意克里斯滕森以交代章遗体位置来换取他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因为,陪审团也非常有可能不同意死刑!还不如拿来做个交换。
等到陪审团否决死刑了,章的遗体位置就永远成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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