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2日,李思侠与另两名双喜村村民张海成、魏智波被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检方认为,李思侠等人的举报存在夸大和诽谤,设限宽墩导致村民出行不便,在换届选举中“以维护村道、防止权力旁落为由,煽动村民为魏智波投票”,三人共同犯罪部分已涉嫌恶势力犯罪。此外,检方列举李思侠的7项罪名中,还包括向村民索要“跑路费”、拒不退还1万元征地款、其母被狗咬强行索要赔偿2万余元等个人犯罪行为。

2019年2月27日,李思侠案在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院当日发布的宣传稿中,此案被称为“石泉法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理的石泉县首起涉恶案件”。然而,石泉县“首起涉恶案”却陷入争议,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刻意拔高还是罪有应得,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焦点。
法院认定“不属于恶势力犯罪”
记者获取的判决书显示,石泉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通过冒用村民签名发布不实举报、煽动组织在村道设立限宽墩、干扰换届选举等一系列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生产,破坏社会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是,李思侠从石料厂支付给双喜村三组村民的“污染费”中两次分得9000元“跑路费”、石料厂支付给李思侠母亲土地租赁费等费用及李思侠通过他人调解其母被狗咬伤由铁路施工方支付2.1万元,“三起事实均事出有因,情节轻微,不具刑事违法性,不属于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李思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行为“不属于恶势力犯罪”。法院认为,李思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行为时间较短,其目的是针对石料厂“强索”各种费用,其“欺压百姓、为非作恶”的特征不明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恶势力认定标准,不属于恶势力犯罪。
最终,李思侠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张海成、魏智波以同样罪名分别获刑一年二个月、十一个月。李思侠女儿告诉新京报记者,他们不认可一审判决结果,接下来将按程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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