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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红是不是“呼格案”真凶:正义就该这么较真

杀害6人,强奸幼女2人、妇女10人,多次抢劫、盗窃……赵志红在近十年时间里犯下累累罪行,耸人听闻。30日,这个披着人皮的恶魔被执行死刑,去了他该去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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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红伏法,群众拍手称快。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据不少媒体先前的报道,赵志红亲口承认,自己才是“呼格案”的真正凶手,强奸杀害了妇女杨某某。

而最高法很快澄清:法院没有认定赵志红就是呼格吉勒图案的真凶。最高法刑五庭负责人表示,由于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对赵志红强奸杀害杨某某的事实,不予确认。

坦率地说,这肯定让不少人大跌眼镜。毕竟,经历了“呼格案”这样难以挽回的冤错案件,“真凶伏诛”无疑将成为法院的“加分项”。可出人意料的是,最高法没有顺水推舟,而是较起了真。

这才是公平正义该有的样子!

公平正义不是往自己脸上贴金,而是在追寻事实的道路上负重而行。凭着这种较真,我们才有资格为呼格吉勒图案,画上一个让人痛惜又令人宽慰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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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的第一点“较真”,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上。面对赵志红的累累罪行,哪怕是不懂法律的人也会承认,无论是否要背上杨某某的人命债,他都罪该万死。在这样的情况下,司法者们没有动过这样的念头:都觉得是他做的,那就由他背吧,反正他的下场是注定了的;让他多背一宗罪,对舆论有个交代,也能赶快结束所有的难堪。

这是因为,罪犯再罪大恶极,也不是可以随意判案的理由。有人背锅,就肯定有人脱罪;对舆论有了交代,对法律却没了原则。如果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给赵志红扣上“真凶”的帽子,那和当初呼格吉勒图的悲剧没有区别。“呼格案”因证据不足被纠正了,同样的错误决不允许出现在赵志红身上。

哪怕是死刑犯,在法律面前也该得到平等对待,没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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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的第二点“较真”,体现在疑罪从无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定罪量刑,要看法律规定的条件,是不是都有扎实的证据支撑。怎么叫扎实?在刑法上要求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反过来,只要没有达到这个证明标准,只要事实还有疑点,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这就是“疑罪从无”。

梳理错案纠正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疑罪从无”越来越清晰。在前些年,只有“亡者归来”“真凶再现”,也就是案件明白无疑错误的时候,才可能启动纠错程序;近年来,中国司法已经从单纯的“错案纠正”转向了“疑案纠正”——案件有该查清的疑点没有查清,贸然下判就是错案。

哪怕是恶魔,送他回地狱也必定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非“没有真凶,那你就是真凶”的荒唐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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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对赵志红的素描

最高法的第三点“较真”,体现在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上。今天的中国司法,已经习惯了舆论监督,并对舆论监督保持了开放态度。但这不等于司法默许了舆论审判。无论传播方式如何发展,不能仅靠道听途说就决定一个人的命运。

“赵志红案”同样说明了这一点。客观地说,“赵志红案”得到依法办理,舆论关注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舆论不能代替法律的严谨理性。有报道称当初警方曾经提取了精斑这样的关键证据,事后却丢失了;也有自媒体渲染赵志红是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枪下留人”,这些让人感到“必有蹊跷”的细节,经调查都属子虚乌有。而今天“赵志红案”的消息出来后,一些网络媒体以“呼格案真凶伏法”进行报道转载,这与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也背道而驰。

经过控辩对抗,经过证据审查,经过严格程序,经过层层把关,司法判决的权威来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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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往日“呼格案”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缺了这点较真;今天最高法不随波逐流,就是因为有了这点较真。“呼格案”和“赵志红案”同时提醒我们,守护公平正义,政法机关必须要有这种勇气:

虽千万人,吾往矣!

赵志红拒见亲属 其父:不知道儿子今天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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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人民日报

7月30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

临刑前,赵志红拒绝会见其近亲属。

当日中午,潇湘晨报联系了赵志红的父亲赵国喜,他说自己目前在家,不知道儿子今天被执行死刑,这些年都没和儿子有过联系。

4年前,赵国喜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说,不会为赵志红请律师,“他的事,我什么也不管。”

据称,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赵志红曾给家人写过一封信,一整页都是道歉的话。赵国喜看完就撕碎了,“谁要他道歉?道歉有用吗?”

最高法院经复核确认,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共杀死6人,强行奸淫幼女2人、妇女10人,还多次抢劫、盗窃,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

赵志红还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赵志红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

近日,最高法院作出裁定,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赵志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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