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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艳照和开房记录 妻子靠截图赢得离婚官司

曹伟和袁淑婚后育有一子,去年11月,袁淑在与丈夫的相处、聊天中察觉出很多 “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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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袁淑不经意间看到一个名叫“三妹”的人发给丈夫的消息后,她确定了丈夫出轨的事实。手机聊天记录中,曹伟频繁与一名叫“三妹”的女子聊天,而且可以看出二人已经发生不正当关系。袁淑把这些对话截图保存后,准备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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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曹伟却极力否认自己“出轨”的行为,并说这些对话是自己利用微信小号向大号转发的消息,目的仅仅是为了宣泄情绪。

在法庭上,曹伟还对袁淑说:“你一没有开房记录,二没有‘艳照’,三不知道对方叫什么名字,凭几张聊天截图就要和我离婚分房,门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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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淑感到很气愤,丈夫明明已经“出轨”,难道她就不能讨回公道吗?

“央视社会与法”提示:能!能!能!

以往,一方举证配偶“出轨”,往往是提交开房记录或者捉奸在床的照片,但这些取证难度都比较大。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了明确的规定: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博、微信聊天记录同样可以作为起诉的证据。凭此依据,即使袁淑拿到的是几张聊天记录的截图,同样可以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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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庭审中认为,袁淑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是真实性的,且内容具有连续性可以互相印证。尽管她无法说明第三者的真实姓名,但第三者确实存在。

而曹伟却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反驳这一事实,至于用两个微信账号互发消息宣泄情绪的说法都不合常理。在证据面前,曹伟不得不承认自己“出轨”。法院认定曹伟已经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的原则,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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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考虑到曹伟对婚姻破裂存在明显过错,酌定袁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55%,曹伟分得45%。由于袁淑需要抚养孩子,所以将双方的共同房产判给袁淑,她按照比例需补偿曹伟30万元的房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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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如果你也遇到需要电子证据的情况,那么在取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者就是案件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发布过本人照片,可以通过朋友圈截图来证明其身份。如果对方的微信直接是和手机号绑定的,那么就更容易确认了。

二、及时保存原始的聊天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容易被毁灭,一旦对方删除就很难查证。所以,平时应注意收藏可能有用的聊天记录,并截图保存。

三、注意微信内容的真实性和连续性

要确保聊天记录未被篡改,如果聊天记录涉及语音的话,语音应未经过处理。证据内容应具有连续性,并可相互印证。

四、微信语音内容应尽量清晰、准确

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应有明确的表态,不要模棱两可。

五、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必须要合法

注:除了搜集微信内容的相关证据,还应多搜集其他有力证据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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