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在线旅游市场快速增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线上旅游平台”购买服务和产品。但是,一些“在线旅游企业”却被曝利用大数据“杀熟”:虚假预定、不合理低价游等现象饱受诟病。针对这种情况,10月9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对在线旅游经营行为做出进一步规范,违反规定,最高或将被罚50万元。
在线旅游平台不得利用技术进行价格歧视

针对最受关注的“大数据杀熟”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营者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处罚。
在线旅游平台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虚假预订
在虚假预订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在线预订酒店、机票、火车票、船票、车票、场所门票等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建立透明、公开、可查询的预订渠道,不得误导旅游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虚假预订。
如发生纠纷 鼓励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针对旅游合同纠纷,征求意见稿鼓励“先行赔付”,其中规定,旅游者通过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发生纠纷的,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负责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鼓励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
另外,在低价游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为不合理的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