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法律理论基础是纯自由契约。也就是双方在自由基础上达成协议然后双方都遵守。
对工人在恶劣工作环境下,为了菲薄工资,每天工作达16,17小时,所有老板都振振有词:这是工人自愿。
如果工人觉得工资太低,工作条件太差,完全可以不干,可以去其他地方工作。老板还会加一句: 想来我这里打工的可多了,工人们是求我给他们工作。
最后老板们还会很贴心很温暖地说: 其他我也想多给工人一点工资,但是这样我的产品就没竞争力了要破产了。所以请工人兄弟们体谅我,我们老板和工人其实是在一条船上,是兄弟哦!
这个叫作纯自由契约理论。表面看这个说法不错。
人类社会发展到了十九世纪出了个马克思。马克思的伟大之处在于,他首先指出,工人恶劣工作环境下每天工作达16,17小时,是个罪恶,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辩护。马克思提出的解决方法是,取消私有制,搞生产资料公有制。
马克思的理论像星火燎原一样传遍全球,引发了世界共产主义运动。
面对这个事关存亡的严峻局面,西方工业国家在法学理论上作了重大调整。主要内容是:
纯自由契约理论是在建立一个虚假自由基础上的。工人吃饭的钱都没有,根本没有和老板谈工资条件的前提,只能被迫接受老板的所有条件。
这个现实中的不平等需要用法律上的倾向性保护来平衡。
纯自由契约理论要改变为弱者保护法律理论。
清醒认识到,老板和工人关系上,老板是处与强者地位上,所以要用法律偏向保护工人的利益。德国劳工法是劳工保护法,是明显倾向工人的。
所以老板必须给外卖员买社保,这是法律的强制。哪怕外卖员书面强烈要求老板不买社保也不行,外卖员作为处于弱势的工人,只可能是为了生活所迫才写这种书面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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