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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所有不要脸的讲讲事实和逻辑

李要公司给N*2的补偿,而不是其他的N+1的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 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再补充一点事实:李已工作12年;合同法规定工作10年后,就算是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tg多数立法一样,法律特严而选择性执行。N*2是太高了。外企只能照付。国内企业都赖。

讲人性,所有人都是不要逼脸的。讲事实和规则,一个司法实践落后另一个200年,有什么好讲的?讲逻辑,一个洗脑自由,洗输了或者洗不好被反操,你就得认!另一个属于缝上屁眼治疗拉稀,都到了焚书的程度!

当然了,因为大家都不要逼脸,争着抢着竞相下作也是一种可能的趋势,而且,谁赢谁输,也是要听天由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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