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下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丰田公司)垄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江苏省物价局于2017年12月对丰田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今年12月6日,丰田公司因违反反垄断法,被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上年度销售额2%罚款8700余万。

企业要求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 须上传发票接受检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19〕1号)显示,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丰田公司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汽车之家、易车网)销售雷克萨斯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
2016年至2018年3月,丰田公司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地区协力会、微信通知等方式限制经销商销售雷克萨斯ES200、ES300h、NX200、CT200、RX450、NX300、LX570、LS系列等重点车型最低转售价格。
例如,雷克萨斯RX450最大优惠幅度不得超过建议零售价的6%,ES200精英最低开票价为273000元,ES300h舒适型轿车最低开票价为353000元,NX200锋行型最低开票价为288000元,NX300、LX570、LS系列均要求新款上市时不得出现现金折扣。上述行为涉及无锡、苏州、常州等地的雷克萨斯经销商。
此外,丰田公司通过多项管理措施实施价格控制。除了将统一网络报价作为区域经理考核指标之外,从2016年起,该公司要求经销商上传发票至当事人销售管理系统,组织专门人员对上传的发票进行检查,超出限价要求的,经销商必须说明原因。
对于低价销售的经销商,丰田公司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协力会、微信群和电话的方式告知会被削减下月相关车型配车。
丰田违反反垄断法 被处上年度销售额2%罚款8700余万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认为,丰田公司与经销商处于雷克萨斯汽车销售链条的不同环节,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经销商为丰田公司交易相对人。丰田公司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属于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丰田公司凭借自身优势地位及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经销商作出的统一网络报价和对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限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其行为限制了经销商间的价格竞争,剥夺了经销商自主定价权,使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侵害了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汽车品牌经销领域,随着与当事人类似行为的累积效应增加,会明显削弱各汽车品牌间的竞争,最终破坏汽车市场竞争秩序,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12月6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丰田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上一年度(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即87,613,059.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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