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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冻结上市公司股票一般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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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股票价值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股票冻结后,其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冻结或者解除部分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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