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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是怎么演化成刑事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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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先生是民营企业大连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孚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企业资金紧张,2013年7月和2014年9月先后两批次向辽宁省鞍山市一些高利贷主借款,特别是后一次的借款,使得曹先生身陷囹圄,至今被羁押了两年多。2018年11月15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鞍山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曹先生有期徒刑十二年。今年3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下达《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认定上诉单位大连百孚特线公司、上诉人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3刑初26号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在我国政法机关严令“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法治环境下,曹先生看到了司法公正的希望。那么这起民间借贷究竟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案件呢?记者进行了调查。

连环套贷:借新还旧令曹先生遭受“劫难”

曹先生遭受“劫难”的缘由在于借高利贷,根本上在于借新还旧,被套路了。

2013年7月起,辽宁省鞍山市人张辉等人在大连租用办公室成立小贷公司,找寻有需求的企业,并向这些企业提供月息5%-7.5%的非法高利贷。恰好资金紧张的百孚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先生开始了向张辉等人借款。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曹先生先后向高利贷主张辉借款23笔金额2.7亿元,在此期间偿还本金2.4亿元,偿还利息1800多万元,尚差2600万元本金。

2014年8月,百孚特公司未能及时按期偿还张辉等人的高利贷。2600万元的高利贷,经张辉他们计算,变成了本金加利息4600万元,其中利息就高达2000万元。曹先生无法清还这笔高利贷,张辉帮他想了个主意,借新还旧,并为曹先生请来了其舅舅、鞍山市的大老板王志坚。张辉称,王老板有大量资金,愿意借钱给百孚特,也愿和百孚特公司合作,可以用王老板的钱为其偿还张辉的高利贷。

2014年9月22日,张辉带王志坚到百孚特公司与曹先生见面,他们用尽了各种手段,包括跳楼等,迫使曹先生和王志坚等人签订了所谓的5个借款合同,以此还清张辉4600万的高利贷。

据了解,王志坚是张辉的亲舅舅,曹先生借来还张辉的钱也是由张辉等众亲属间多次在账户间转进转出所产生的,无一分钱进入百孚特公司的账户,更没进入曹先生的腰包,而是用王志坚的钱还了张辉的帐。

曹先生以公司的名义所借张辉的高利贷,在这伙人的操控之下形成了新的借贷合同。这4600万元的5个借款合同,它分明是一份转账协议,又可以明晰为套路贷。

司法鉴定:更换债权人使高额利息“合法化”

在调查中,不难发现,曹先生和百孚特公司的确与张辉在2013年形成了借款关系。在整个借款关系中,张辉实际上以2000万元左右的资金通过循环打款形成了所谓的4400万元债权,而王志坚等人对于曹先生的所谓新的债权,本质上来说,即是将张辉对百孚特公司超过法律保护的高额利息通过更换债权人的方式予以“合法化”的过程。

辽宁华理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辽华理司[2017]审鉴字30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得出结论:“2014年9月19日至2014年9月23日期间,刘笑男、张君以及张辉3人共向王素坤汇款2550万元,王素坤于2014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23日期间向刘学飞和李海荣汇款2500万元,以2500万元为资金流本金,在2014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25日期间经由张君、张蓉、高晓君、李禹、刘笑男、王素坤、王志坚、秦剑虹、李海荣、刘学飞、高晓楠、赵秀梅等12人之间转款,其中包含由大连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的收款指示函所示的9笔共计4600万元借款”。由此可见,王志坚等5人并未将4600万元出借给百孚特公司。

从《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大连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借款资金流导向图”所示,王志坚等人不仅没有提供过任何借款,并且作为“资金流本金”本2500万元也根本不是王志坚等5人提供的。相反全部是由张辉、张君、刘笑男等张辉能够实际控制的账户先打给王素坤,然后进行循环打款,并且最终又回到了王素坤等张辉能够控制的账户中去。

张辉对百孚特公司超过法律保护的高额利息通过更迭债权人的方式予以“合法化”。

所谓曹先生向王志坚等人的借款没有一分钱进入曹先生及百孚特公司账户,可谈非法占用?

三次审理:鞍山中院一审判曹先生有期徒刑12年

通过调查资金走向表明,张辉所有的放高利贷的钱,其实都是王志坚的钱,王志坚正是这个放债团伙的幕后操手。王志坚把钱放到外甥张辉手里放高利贷,在钱款不能及时偿还时,王志坚便出面玩了一把现实版的套路贷。如此清晰明了的民间借贷、经济纠纷,一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正在受法律严厉打击的高利贷主,一方是为社会苦心经营的民营企业家。仅仅因为所谓的“被害人”在鞍山吗?

经过了19个月的时间,三次的开庭审理,遗憾的是,鞍山中院

认定曹先生及百孚特公司采取了“虚构宝胜集团有限公司将并购大连百孚特及即将从银行贷到款的事实、以不实的大连百孚特应收账款为质押、提供无担保能力的保证人为担保、以采矿权过期的云南省彝良县角奎镇拖脚铜矿股权做质押、开具空头支票等担保方式”等合同诈骗行为。鞍山中院(2017)辽03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表明:“被告单位大连百孚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鞍山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曹先生有期徒刑十二年。

专家论证:前后两笔借款百孚特公司、曹先生均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于此案,辽宁宝域律师事务所委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中国社科院的陈兴良、张明楷、汪建成、王敏远、冀祥德等法学教授、研究员进行了论证。以上专家2017年5月7日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书》。

该意见书在通过考察详实的证据和事实后认为:“张辉与王志坚等5人对大连百孚特公司的前后两笔债权,其实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以2014年9月22日为分界点,前面的债权是真实发生的债权,并且也是本案真实的债权来源。而在2014年9月22日形成的书面合同是对前面的真实债权进行完善相关手续,并将前面的债权中法律不予保护的高利息进行合法化的过程。”“考量大连百孚特公司、曹先生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要看本案真实的借款关系,即大连百孚特公司、曹先生与张辉之间的借款关系之前,是否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合同诈骗的行为。而不能仅以2014年9月22日形成的书面合同时大连百孚特公司、曹先生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来作为判断其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的依据----并且从现有证据来看,也无法得出大连百孚特公司、曹先生在2013年与张辉形成借贷关系之前就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合同诈骗行为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在原借款金额的基础上又增加了150万元,显然也不存在合同诈骗的可能性。”

因此,这5位专家得出的结论是“我们认为大连百孚特公司、曹先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发回重审:辽宁高院让曹先生看到了司法公正的曙光

对于一审法院鞍山中院的事实认定,曹先生的辩护律师认为均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等问题。

据介绍,事实上,曹先生及百孚特公司与王志坚等人签订《借款合同》之前,百孚特公司就已经与宝胜集团公司展开了并购谈判,2015年年初百孚特公司就与宝胜集团公司签订了有关并购、合作的书面《框架协议》。这也就是说,曹先生在向王志坚等人借款前后,百孚特公司与宝胜集团公司并购属于正在进行中,何谈虚构?

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百孚特公司“以不实的大连百孚特应收账款为质押”也是错误的,曹先生及百孚特公司在与王志坚等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债权人”的要求,百孚特公司的财务人员在百孚特公司的财务系统内将公司应收账款全部打印出来并签字、盖章予以确认,但双方并未对应收账款进行质押登记。只是认定一下账款,没有质押登记,何谈“不实质押”?这些应收账款至今仍挂在百孚特公司的账面上,百孚特公司没有给王志坚等人做假账,“不实”之说从何而来?

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并未查清该案所谓借款的真实情况,而一审判决所认定的百孚特公司、曹先生诈骗王志坚等人的事实并不存在,或认定错误。一审判决并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曹先生、百孚特公司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该案实际上是典型的民事纠纷。一审法院却判决曹先生、百孚特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曹先生、百孚特公司上诉到辽宁高院后,今年3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下达《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认定上诉单位大连百孚特线公司、上诉人曹洪坡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3刑初26号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有令不止:有地方仍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中央政法机关包括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都对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进行明文禁止,但有的地方仍有令不止、置若罔闻。而在目前全国扫黑除恶进入攻坚阶段之际,“套路贷”也被列入打击之列。

目前,该案已进入鞍山中院重新审理阶段。曹先生和百孚特公司看到了司法公正的希望。而经过3年的套路贷“折腾”,眼下的百孚特公司面临被破产清算处境。曹先生期待法院还原事实真相,还原此案民间借贷经济纠纷的属性,让民营企业家早日走出绝境,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感受到司法为民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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