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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证券交易所修改两条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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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分别修改沪港通、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两所修改内容一致,分别涉及沪港通业务办法的第92条、第114条和深港通业务办法的第93条、第115条。

前一条修改为:“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后一条修改为:“沪股通投资者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查询沪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两所表示,此次修订是为了落实新版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修订后的办法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旧版规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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