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4月8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此前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中国乔丹败诉,商标和图形也被撤。
据北京时间4月8日报道,2020年3月,最高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32号案判决书,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判决显示: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原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
四、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中国新闻网联合数字100市场研究公司发起了一项在线调查,证明一、二审法院作出的AIR JORDAN品牌与“乔丹”“QIAODAN”分别形成了各自的消费群体和市场认知的认定是错误的。(Getty)
最高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姓名权和肖像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最高院审理后认为,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
从屡次被驳到最后逆转获胜,再度申请人依据市场对于“乔丹”的认知性获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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