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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否移送北京审讯,多位香港高层透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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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6月18日,十三届中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港版国安法”(草案)。对于该法会否有“移送中央审讯”的安排引发外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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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次反修例示威者中,多名示威者高举反抗标语。(HK01)

据6月19日消息,港区中国人大常委谭耀宗说,“如果中央认为有必要,不应该由香港法院审理,(送往内地审讯)可能都是一个选项”。

他也表示,“没有什么好恐慌”,认为中央对极其特殊的案件保留管辖权是合理的。

中国政协常委唐英年6月16日则表示,在现有《逃犯条例》下,不可将港人送往内地受审;条例现时无修改,仍然适用。

他说,如果“港版国安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实施,条文称可将犯人移交内地,要想方法如何与现有法律适应和完善。他强调香港依法办事,有《基本法》保障,期望条文不与《基本法》抵触。

保安局前局长、新民党主席叶刘淑仪6月16日回应称,香港与内地现时无移交逃犯的安排,而国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有管辖权,香港法院也有管辖权,“港版国安法”条文有凌驾性,中央有权移送犯人到内地受审。

不过,她认为内地司法制度与香港相当不同,港人习惯普通法原则,有公开透明审讯,亦有很多人权保障,若较严重的案件可能移送到内地审讯,会令很多香港人恐慌。

港区人大代表田北辰则表示,若“港版国安法”最严重的案件不在香港审讯,会感“悲哀但不意外”,悲哀是无可避免损害一国两制或市民对一国两制的印象,不意外是没有一个国家将国家安全完全放手给地区或特区的法院。他相信中央不会轻易动用“尚方宝剑”。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长曾国卫16日在立法会回答口头质询时称,“港版国安法”条文将符合《宪法》和《基本法》,不会影响香港《基本法》下的独立司法权及终审权,但特区对国防及外交等国家层面行为没有司法管辖权。

据悉,对于在“港版国安法”下的中央管辖权,6月15日在深圳举行的《基本法》30周年纪念研讨会上,

港澳办副主任邓中华强调,“港版国安法”具有不可挑战的权威地位,任何香港法律不得与之相抵触。他也强调,该法的执法和司法工作由香港负责,但中央应保留对特别严重案件的管辖权。

他同时提到,内地和香港的法律和司法机制有较大差别,但内地刑事法律制度遵循的原则,包括程序公正、无罪推定及保障嫌疑人的辩护权利等,与香港差别不大,人大常委会应将有关原则写入“港版国安法”。

对于“港版国安法”通过的时间,中国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表示,不排除草案在3天会期内获得通过。

刘兆佳说,自从中国人大作出相关决定后,北京就希望以最快速度立法,否则由中国人大决定至颁布实施法令的空窗期,“很容易被各种反对势力兴风作浪、制造不安忧虑,达到政治目标”。

据悉,6月18日召开的十三届中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港版国安法”(草案)。

草案对防范、制止和惩治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四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和相应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相比在5月28日第十三届中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中关于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表述,此次会议的措辞稍有变化,对犯罪对象的范围有所收窄。

据悉,5月28日的会议指出,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此次的表述中,没有了“任何”二字,但将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改成了“勾结”。

从语境分析,“干预”比“勾结”的范围更大一些,这意味着中共对惩治犯罪对象的范围有所收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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