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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最高法解析五大原因

北京时间8月20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此次修订主要考虑了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以及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指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三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四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五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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