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红星新闻报道,河南新乡市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因举报村支书贪腐,2009年7月2日晚,村民张好峰家遭到村支书之子许振军带人上门报复;十数天后的7月19日晚,许振军再次闯入张家,双方在院内发生冲突后,许振军被砍中要害死亡。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院均认为,张好峰及其儿子故意杀人,不构成正当防卫,最后,他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张好峰和儿子及其亲属坚持认为这种行为是正当防卫,并一直投诉了11年,2019年3月,张好峰的妻子常卫云上诉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此案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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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0日,河南省检察院发出刑事上诉复核通知书,称案发前17天,许振军纠集他人闯入张家伤人,对于引发本案有明显过错,但"仅仅依据许振军上次有明显过错的经历,并不能直接确定其本次一定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河南省检察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准确、充分,不存在明显的不当处理。"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法院决定不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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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在如实还原战斗过程的所谓肇事者的证言中,他事先准备好了防御武器,并关了院子里的灯,检方认为找到了所谓父子是主观杀人的证据,有些法律人在擅长做事之后,用法律的真空来堆积自己的权威,是不是不合理?关键不是这个案子是否合理,而是他们有权控制你的生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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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多数村民的证言中可以看出,事发当晚,死者纠集他人到所谓肇事者家中闹事,而所谓肇事者也被砍伤,有没有可能死者是持刀来喝茶的?如何判断死者的非主观恶意行为?这部分法律人是在告诉我们,今后在自己家里,面对已经给自己造成损害的嫌疑人,是否应该是做一头沉默的羔羊来维护公平正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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