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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世界人权宣言》72载:体现中国儒家“恕道”精神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UDHR),其与1966年通过、1976年生效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共同构成了国际人权重要法案。1950年,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12月10日定为“国际人权日”(Human Rights Day),迄今已有70年的历史。为何就在二次大战结束不久,当时参与联合国的国家之间能取得共识、通过意义如此重大的人权保障文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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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同年10月24日宪章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图为中国大陆在1995年联合国成立50周年之际,赠送给联合国的礼物─“世纪宝鼎”。(新华社)

从《大西洋宪章》到反思战争

有鉴于纳粹德军入侵苏联,美国有愿开始提供盟国援助、计划介入战争,于是英、美两国领袖人丘吉尔(Sir Winston Churchill,1874—1965年)与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1882—1945年)就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夕的1941年8月,共同签署《大西洋宣言》(大西洋宪章),确立了一系列的基本人权原则,如:

“不同意未经有关民族自由意志所同意的领土变更”(第2条)、“尊重各民族自由选择其所赖以生存的政府形式的权利”(第3条)、“促成一切国家在经济方面最全面的合作,以便向大家保证改进劳动标准、经济进步和社会安全”(第5条)、“使各国都能在其疆土以内安居乐业,并使全世界所有人类悉有自由生活,无所恐惧,亦不虞匮乏的保证”(第6条)

等,这些条文也都在后来的《联合国宪章》中体现。

迨日本偷袭美国珍珠港、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美、苏、英、中等26个国家与地区于1942年1月1日共同签署《联合国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要求签署方“利用其全部军事或经济资源”以“争取战胜希特勒主义”,而且不与敌国单独缔结停战协定与和约,保持盟军对法西斯主义的一致对抗态势。

1945年8月15日,日本昭和天皇宣布无条件投降,9月3日盟军接受日本投降,宣告第二次世界大战正式结束,全球虽然终于赢得抗击法西斯主义扩张的战争胜利,但二战确实造成人类生命和财产的空前浩劫,包括纳粹德国在集中营、毒气室和灭绝中心屠杀600万犹太人,侵华日军造成中国军民3,500万人伤亡、在亚洲残害了逾5,000万无辜的生命,苏联红军付出折损1,127万余条生命的代价,无数城市、村庄在战争中破坏殆尽,工厂、船舶、道路、桥梁化做断垣残壁,人类大量历史与文化遗产也难幸免于难。为重建战后国际秩序,以及使人权保护不再仅限于国内事务,国际社会在战争期间被激起对捍卫人权的意识,就体现在了同年签署的《联合国宪章》上。

参与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的中国人

然而,尽管《联合国宪章》通过时虽彰显了人权精神,但在1945年旧金山制宪会议前夕,中美英苏四国通过的《敦巴顿橡树园建议案》,仅规定了“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英、美、苏三国更关注国际安全与战后利益的分配,并不重视涉及更多的人权事项。在会议的第二阶段—中、美、英三国会议中,中国代表重提应将“

坚持各国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写人建议案,但其他三国对于这一提议隐含的意义感到有疑虑及害怕,因而反对加进这一条。此外,中国还主张《联合国宪章》应

当促进领土及其居民逐渐走向独立或自治,直至获得民族的完全独立。虽然获得苏联的支持,然而英、法、美三国基于其在殖民地的庞大利益,极力反对中国的主张,美国甚至以托管理事会的永久性席位来换取中方立场的改弦易辙,不过中国始终不愿在托管领土上为己谋求特殊利益,衷心希望“把民族独立包括在联合国的基本目标中”。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化国宇指出,由于列强在华的殖民利益是两次世界大战的导火索之一,战后的中国自然更倾向支持维护弱小国家的利益,特别是积极推动国际人权、民族独立等人权议题写入《联合国宪章》。中方对国际人权的坚持与努力,全世界有目共睹,也为中国成为联合国第一届人权理事会18个成员国之一,以及出任《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委员会副主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儒家思想影响了《世界人权宣言》

由于来自十多个国家的代表,彼此有着不同文化、宗教信仰的差异,要共同起草一分共同宣言,存在不小的难度。不过,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代表张彭春(1892─1957年)却以其丰富的西方哲学知识或中国谚语,来帮助各方达成满意的妥协。台湾师大教育系教授刘蔚之认为,张彭春体认到中西文化间确能平等交流,这样的素养使他总能在来自完全不同国情文化、政治体制与价值意识型态的各国代表间,适时互相退让、在歧异之中能彼此同情了解,找到务实与妥协的解决方案,而非强调孰优孰劣或孰是孰非。

刘蔚之指出,张彭春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上朗诵《礼运大同篇》,无论是“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或特别覆诵两次的“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己身也,不必为己”等天下为公理念,都是张的人道思想表述。在《宣言》制定过程中,

张彭春强调良知、人性本善、人享有权利之同时,也必须承认他人的完全价值与对他人的责任,以作为人类迈向人文化成(humanization of man)境界的基础。

简单来说,在72年前《世界人权宣言》形成的过程中,中国文化曾参与对话并产生过不容小觑的重要影响。正因为儒家思想在对人的理解、尊重,在人际(群)关系方面,在公部门对人的责任上,以及在人与自然的关系等,都含有自己独到且同时包含普遍意义的认识。在当代的人权建设中,除了反思历来人类战争的残酷,结合中国文化中的“推己及人”,更重要的是“恕道”精神─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其价值仍是值得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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