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香港政制剧变:香港司法独立会“消亡”吗

声明:本文转载自 「香港电台」,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自香港反修例运动对香港既有政治秩序产生的冲击达到临界点,北京不得不出手,在中共四中全会前后检讨“一国两制”在过去多年的消极实施状况。2020年,从年初夏骆的上台,到当下香港的政治调整,都成为这种“检讨”的一部分。我们认为,随着这些“检讨”的落地,香港问题的解决,最终还是要落实到香港政制本身的调适上,事实上,正如人们所看到的,这种改变已经开始在整个香港管治团队中发生,并逐渐蔓延到“香港政治制度”司法、立法各个领域——我们姑且认为这是积极“一国两制”的有步骤实现。

文章配图

由行政、立法、司法共同构建的香港政治体制即将迎来全面的改革,这是北京在向外界释放的信号。作为最具“香港特色”的司法体制将如何改革,无论是对香港政治的冲击,还是海外舆情,抑或中国内部法律研究,都将有深远意义。

之所以说香港司法体制最具“香港特色”,是因为在英国统治香港的150多年里,香港在法律渊源、司法机关、司法制度等方面,都形成了有别于中英两国的司法文化。既有延伸自《大清律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受到英国为代表的海洋法系的深刻影响,在1997年回归后随着两地来往的进一步密切,也与内地司法互相学习。如同香港社会的特质一样,香港司法也是兼容并包,中洋并举。

其中,最具香港特色的便是外籍法官制度。自1843年香港成为英国殖民地开始,外籍法官一直都是香港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在香港社会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就外籍法官的含义而言,无论是香港的宪制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文简称《基本法》)还是任何其他本地立法都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目前,香港海外非常任法官的人数仍多达14人,港籍常任法官和本地非常任法官仅有4人。

香港特首林郑月娥在10月任命贺知义(Patrick Stewart Hodge)为终审法院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非常任法官。贺知义是英国公民,1953年出生于苏格兰,由爱丁堡大学法律系毕业后,于1983年开始成为执业大律师,2020年2月担任英国最高法院副院长。林郑称,“这些非常任法官在司法界具声望,加入终审法院彰显香港司法独立,有助维持外界对香港司法制度的高度信心,亦使香港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保持紧密联系。相信这些杰出且具丰富司法经验的海外法官将继续成为香港司法制度的独特优势。”

2020年11月底,英国外交大臣在新一期《香港半年报告书》中提出,因应中国颁布《香港国安法》,将考虑停止派遣英国法官出任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这事实上让香港回归以来外籍法官委任这一重要争议摆到了台面——因为这是由英国政府宣布,这更证实了外籍法官的聘用是一个政治问题,是可以被用于国家交往之间的讨价还价的,所以并非单纯的司法问题。

但是从“占中”到“反修例”,“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情况引发香港建制派以及内地很多民众的反感。当中国政府欲对香港整个“政制”进行改革时,“外籍法官”会否首当其冲在香港消失,要打上一个问号。

https://i.imgur.com/jo4GUxO.jpg香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此前因涉触犯港版国安法被捕后又于12月23日获准保释,此举令中共党媒发声“批准黎智英保释 对香港法治伤害太深”。(香港01)

有评论认为,香港现行外籍法官制度是历史遗留问题,尤其在涉国安案件上外籍法官的表现饱受诟病。长远来看,外籍法官问题必须得到解决,拖着或者视而不见并不是解决的办法。若要对香港司法进行改革,不妨自外籍法官始。

反观北京的态度,可以说一直比较“踌躇”。

按照北京的逻辑,香港之司法体系属于香港管治团队的当然组成部分,其成员当然要拥有中国公民和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宣誓效忠中国和香港特区,这自然排除了外籍法官存在的合理性。再者,香港乃是“行政主导制”而非三权分立——这一点北京近年多有明确,特首有权调用一切公共资源为稳定香港社会局势等,包括要求司法机构给予协调。否则,香港司法机构有无违宪审查权力,究竟是全国人大职权,还是香港立法会或香港司法机构职权,便成为问题。在香港反修例期间及稍后,香港司法机构多有角色,甚至以超然的仲裁者角色判定特区政府行为,对涉修例案件的处理也多有争议。

中国国务院于2015年发布《“一国两制”白皮书》时,就曾把香港法官视为“治港者”,并要求他们“爱国爱港”。从而在中港两地,特别是民主派和建制派之间,引起了一场激烈的政治争拗。民主派人士和香港一般市民都担心这样的描述是在暗示中央政府将会干预甚至削弱香港的法院和法官一直享有的司法独立。

港府于2020年早些时候举办《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论坛,中联办副主任陈冬致辞时表示,维护“一国两制”的宪制秩序,关键在于落实“爱国者治港”,要求治港者要真诚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及公职人员必须遵守的政治伦理。

因此,北京的态度很明确,香港司法机构成员也要贯彻“爱国者治港”原则,对于“外籍法官”,则很难仍然相信他们“热爱中国”。

但是,各种信号也显示,北京不会在短期内彻底改变香港“外籍法官”制度。其一,香港经历了170多年的风风雨雨而建立起来的法制大厦,是香港的核心价值与竞争力。法制是建立在对香港法律制度以及对香港法院、法庭、法官的独立审判完全信任和充满信心的基础上的。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城市,国际资本聚集,需维持香港的繁荣稳定,继续聘用“外籍法官”,有助于增强外国人对香港的信心。“外籍法官”一直被视为是香港承诺继续维护法治和司法独立的象征,北京也想继续维持香港这种形象。

其二,“外籍法官”制度仍然得到《基本法》的保护,这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英联合声明谈判中相互博弈妥协的结果,最终形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除了香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以外,对其他法官的国籍均没有限制。这是历史形成,是既成现实,中国政府同意,香港社会同意。从目前中国政府对于“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态度而言,尽管经历了巨大的社会震荡,但是在强调国安因素外,北京对于“一国两制”,对于《基本法》的态度没有根本改变。https://i.imgur.com/HzwbM2y.jpg香港司法系统中的外籍法官制度被视为是其司法独立的象征,但外籍法官又面临着能否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的猜疑。(香港01)

其三,由于“外籍法官”都是来自普通法国家,而每一个普通法国家都有其独特之处,因此“外籍法官”在加入香港法院时,必定会把他们所属国家特有的一套普通法判例,以及他们自身的经验、法律技巧和专长一并带入香港法院。同时调查显示,香港社会也相信外籍法官的专业性。

第四,在“修例风波”中所展现出的种种香港司法乱象,并不能全然归咎于外籍法官,而是整个香港司法界出了问题。香港终审法院前常任外籍法官烈显伦,近日发表《是时候紧急改革了》的文章,提醒香港司法界人士,勿再如迷途羔羊般扭曲基本法、歪曲甚至践踏香港法律,勿再成为街头暴力的辩护者。很多人担心外籍法官在涉及大陆的案子上的看法会不会不公正,从近十年的判例来看,似乎外籍法官对大陆更友好一些。在香港警队也有如水警总区指挥官庄定贤(David John Jordan)一样爱港的英国籍警司。

从“占中”到“反修例”,真正触动北京神经的是“国安”事宜,是在夹杂在民主抗议中刺耳的“港独”声音。外籍法官是否要参与此类案件的审判,的确可以再商榷。2018年澳门政府就开始酝酿修改《司法组织纲要法》:在法院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时,必须由中国籍法官审理,即排除外籍法官。在澳门看来,外籍法官对涉及国家安全案件的认知往往有偏差,更倾向于“人权”之类的普世价值,而未能精准地捍卫国家安全。

同样的司法改革思维或许也可供香港参考。北京在推行“港版国安法”时也考虑此事宜——根据香港《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的法官需要特区行政长官指定,指定人选的范围包括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在确定人选前,行政长官可征询维护(香港)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被指定的法官任期一年,但凡是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法官不能被指定,在获任指定法官期间,如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也将被终止资格。

这也就是说,香港《国家安全法》并未要求排除外籍法官,但是香港国安法的规定决定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无论香港法官还是外籍法官,有纵容“港独”的做法,香港国家安全委员会就可以依法终止其指定法官职务。其实,在香港《国家安全法》通过后,中国全国人大就有官员表示应避免拥有外国国籍的法官处理涉国安法的案件,因为那将出现“双重效忠”的问题。

总结来看,基于“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基石上的香港特色司法制度,不会随着时间流逝而有太多损耗。作为香港极具特色,为香港法治作出贡献的“外籍法官”制度,也将长期存在于香港司法制度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切如常,正如前文所说,“修例风波”中所展现出的种种香港司法乱象,是整个香港司法界出了问题,结合北京近期对于香港行政、立法体系进行的改革,有理由相信,更大的司法改革“风暴”将会来临。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