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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贪赖小民获死刑,三大政法官媒齐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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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1月5日,传闻多时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原掌门赖小民涉贪腐案尘埃落定。根据天津第二中级法院的判决,赖小民以贪污受贿超17亿元人民币,以及其他罪行,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这也意味着,赖小民将成为中共十八大启动反腐风暴以来,因为贪腐而被处死的首位部级高官,打破巨贪不死的“魔咒”。

针对上述判决,1月6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均发表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秀梅撰文的《对贪官适用死刑的反腐政策与理性司法》。

文章认为,中国当前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但这并不表明对于重大腐败犯罪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九)对腐败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仍然保留了适用死刑。

此外,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通过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上述文章表示,对赖小民判处死刑充分显示了中共的反腐政策与决心,以及适用死刑的理性司法。

就在同日,微信公众号“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发文《十八大后“最贪老虎”获死刑:以权谋私者,没有免死金牌!》,文章称,从裁判理由中,可以读到支撑着判决的,不是对贪官“杀之而后快”的义愤,而是全面评价案件事实的理性、冷静与客观。合议庭固然认定赖小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也毫不含糊地指出,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文章认为,法律面前并无身份高低,以身试法的赖小民终将沦为“试剑者”,而惩治犯罪的审判,则又一次成为“执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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