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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沈满洪:建议制定《信用建设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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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现代社会运转的基石,更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很多领域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失信现象,从法治高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势在必行。”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农林大学党委书记沈满洪告诉记者,关注到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法律支撑,今年“两会”期间,他联合多位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建设促进法〉的议案》。

沈满洪介绍,201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是我国首个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国家级文件。

然而这个由国务院出台的规划目前已经到期。后续是再次编制规划还是制订法律?沈满洪认为从我国新发展阶段和新发展格局的要求看,应该选择制订并实施《信用建设促进法》。这样推进力度更大,实施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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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满洪 受访者供图

“此前上海、浙江、湖北、河北等地陆续颁布的地方性信用法规,为社会信用的国家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沈满洪介绍,作为国内最早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省市之一,上海在2016年初便启动了社会信用立法工作,最终取得了《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立法硕果。浙江省也于20年前开始强调二次创业中社会诚信建设的问题。2018年1月起施行的《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建立了档案。

“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立法已经相对成熟,值得我国立法借鉴参考。”沈满洪认为,鉴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国外成熟和优良的立法经验也可以成为我国立法的参考来源。但他指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国外相比,具有不同的国情基础和时代环境,不能照搬照抄他国经验。

对于《信用建设促进法》的基本内容,沈满洪建议可从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个方面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其中,政府特别要把握好统计诚信、预算诚信和政府购买诚信,确保政府的公信力;而对于商务诚信,则要牢固树立契约社会的理念,以降低交易费用,充分释放国内大循环的红利;社会诚信层面,沈满洪提出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建立信用档案制度,记录每个居民所有的信用状况;司法公信建设主要针对公安、监察、法院等部门及其公职人员,要牢固树立司法失信严格追责、终身追责的理念,并采取相应的举措真正落到实处。

“信用建设既要运用法治的强制性手段,又要运用德治、自治等引导性手段。”沈满洪呼吁,要坚持多措并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努力形成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局面。

近年来,国家向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越来越大,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迅速提高,缩短了城乡差距,特别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来,重点改善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但地处边远、人烟稀少的自然屯,由于居住人口少,设施利用率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金和资源的浪费,全国人大代表刘海玲就此提出了关于大力推进对黑龙江省边远村屯搬迁撤并的建议。

https://imgogo.angelyun.com/2021/2_7/oid595514_0.jpeg“村屯撤并后,实现复垦耕种,扩大耕地面积,实现增收,还避免村村之间重复建设,基础设施闲置的问题。”刘海玲建议,进一步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的撤并范围,有序推进村屯撤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民呼声较高、全部同意的村,优先进行整村撤并,对有部分农民同意的村,采取定点“拔萝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实施。

“整合涉农资金,设立专项扶持资金,优先用于村屯撤并所需的拆扒费、安置费、补偿金等”,刘海玲建议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集体资产融合处置到位、村规模调整结束的村,实行财政政策激励,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调整一批乡村振兴项目及优惠政策,向新行政村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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