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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律政司司长谈完善选举制度改革,法律界密集发声撑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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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3月9日,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在接受专访时表示,“爱国者治港”是天经地义的,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应该是爱国的,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如果是政府官员,或者是有治理权的,对爱国的要求就应该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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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若骅指“爱国者治港”是基本原则。(Reuters)

据3月9日报道,她表示,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法律依据是非常清晰的,全世界都是一样的,制定它的政治架构都是在中共中央的权力里面,所以这是中共中央事权。

郑若骅表示,完善好立法会选举以及特首选举等相关程序,就可以把香港的治理效能提升。香港的立法会将回到一个非常正面的、有正能量的政治架构,一些议题将通过理性、合理、客观讨论,使得一些民生、经济相关的问题客观解决。

郑若骅表示,从律政司来讲,将来有一个工作要做,因为在决定完善选举制度后,香港要自行立法来落实。所以,律政司会把这件事情做好,遵循“一国两制”方针,“爱国者治港”原则,把选举的制度落实好,香港就会回到正轨。

此外,香港法律界人士也指出,中国全国人大完善香港选举制度于法有据,符合《宪法》规定和原则,符合《基本法》,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有利于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秘书长陈晓锋认为,选举制度作为香港政治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共中央主导完善理所当然,无可争议。

他说,中共中央是“一国两制”的创制者,《基本法》由中国全国人大制定。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源于《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而中国全国人大的职权包含了“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基本法》附件一规定了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事实证明,依据宪制秩序,中共中央是香港民主发展、选举制度发展完善的主导者。

香港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从宪制角度看,香港的高度自治来自中国全国人大的授权,中国全国人大有权帮助香港完善制度。当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基本法》、“港版国安法”和中国全国人大有关决定,修订《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后,香港须再据此对本地有关法律,包括《立法会条例》《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等,做出修订。

香港退休裁判官、资深大律师黄汝荣认为,综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六十八条及一百五十九条,中国全国人大有权通过《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合法、适时地修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一切完全有法可依。至于“爱国者治港”的原则,自始便已包含在《基本法》的条文内。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不会允许不爱国家的人掌权管治。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认为,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可以防范“港独”分子进入香港管治架构,防范外部势力及其在港代理人干预中国内政和特区事务。“现在要正本清源,‘踢走’不合资格且有违‘爱国者治港’原则的反中乱港之人。”

法律界人士还指出,在经历“修例风波”等之后,完善特区选举制度尤其有现实意义。

此外,对于香港选举制度改革,澳门特首贺一诚表示,政治体制问题是中共中央事权,面对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出现的漏洞和风险,中共中央从宪制层面完善相关制度,是其权力和责任所在。在中共中央主导下推动选举制度完善,确保“爱国者治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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