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涉企合规“虚假整改”等问题?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介绍,《意见》从具体制度设计和条文内容规定的角度,下决心下力气防止和避免诸如“虚假整改”“合规腐败”等问题。
澎湃新闻注意到,今年4月,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方案》指出,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
《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
如何最大限度防止和避免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时的“虚假整改”以及可能出现的“花钱买刑”等腐败问题?
为此,《意见》细化实化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的选任、监督、管理职责,对第三方组织成员的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协会等提出惩戒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并将其列入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黑名单。
《意见》还对巡回检查制度作出规定,即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组建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担任成员的巡回检查小组,对相关组织和人员在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
“第三方机制是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监督评估的机制,检察机关对其启动和运行负有主导职责,决不能放任自流、不管不问。”高景峰指出,《意见》明确,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对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以及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负有审查职责,必要时还可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意见》还要求,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向社会公示。有关方面对选任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提出异议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况做出调整。
此外,《意见》还对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的回避制度作出规定,即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系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期间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可能有利益关系的业务;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结束后一年以内,上述人员及其所在中介组织不得接受涉案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的业务。
《意见》亦规定,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在第三方机制运行期间,认为第三方组织或其组成人员存在行为不当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向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反映或提出异议,或者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
高景峰还透露,在抓好《意见》贯彻实施的过程中,最高检将有针对性地加强宏观指导,抓紧研究制定涉企犯罪的合规考察标准,不断提升第三方机制的规范化、精细化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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