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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法”说得越振振有词——当法律沦为权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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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牛区女企业家唐福珍自焚事件,已过去数个星期。对于事件本身,中国主流媒体从上周以后就进入噤声状态,相关激烈讨论于是迅速转移到网络上。

讨论不止,因为事情还没有结束,唐福珍在拆除大队向自己的房子步步进逼的时刻,以自焚的惨烈方式祭出了生命。事情闹大了,在舆论激烈抨击声中金牛区城管局长被撤职,可是这个显然意在平息民怨的动作,并没有改变金牛区政府对唐福珍“暴力抗法”的定性。而今,唐家数名亲属在痛失亲人之余,还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

学术界知识分子拒绝坐视,除了有学者提笔痛批当地政府无耻,北大五名著名法学家上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建议书,要求人大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拆迁条例》)。据报道,有关修改《拆迁条例》的建议,早在一年前就被提出,而且还提过2008年完成修改的时间表,但至今音讯杳然,原因是受到地方政府的阻力。

就唐福珍一案而言,她一家人是否存在“抗法”的行为,以及与《拆迁条例》是否相关,这是当地政府与舆论争辩的要点。按金牛区城管执法局的说法,她们家的三层楼房本来就是证件不齐,属于违法建筑,将之除之不是叫“拆迁”,是“拆违”,政府行为“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不过,今天的这些争辩却没有办法改变另一个事实背景:即有关楼房从1996年以后已经合理地存在了11年,而且还是地方政府当年招商引资时,将唐福珍与夫婿说服回当地开业所设的厂。直到2007年出现新市政建设工程规划,需要利用有关土地时,“违法”的属性才被提出来,充作政府将之拆除的“合法”理由,最后再进一步变成指控唐福珍一家“暴力抗法”的依据。

从某个角度来说,唐福珍悲剧的根源确实与《拆迁条例》没有直接的关系,其根源是条例能够任由地方管理部门“呼之则来,挥之即去”,可用可不用,管理部门有需要时就亮出来执行。而从另外一个角度说,唐福珍的自焚与其他拆迁悲剧都有共通之处,他们都透露出在中国城市大发展、大规划的过程中,现行制度、条例对民权的保护严重不足。权力高度不平衡,在强大的官权面前,民权薄弱无力。

而让人警惕的是,中国在建设现代国家、强调“依法治国”的时候,依管理部门意志使用的“法”,结果是加剧了民权与官权天平的倾斜,在唐福珍的案例中,“法”是一种单向的,以上对下,官方管理民众的工具。

中国在过去十几年里,形成了以投资、出口驱动的经济发展模式。这个模式日益牢固,如今房地产投资占了国内固定资产投资20%,国民生产投资的10%。而在另一方面,在中央与地方分税制改革以后,卖地成为地方政府主要的收入来源,地方政府有了卖地趋利的动机,又握有不平衡的征地权力,这就造成全国各地拆迁冲突总是此起彼伏,连续不断。

关于改革、关于限制官权的迫切性,这个论点中国国内学者早已反复论述过多次。本届中国政府大力提倡“依法治国”,本意也在于达成对权力进行约束的目的。至少,“依法治国”要求权力必须在法的框架下运行,而且它给了社会一种期望:官、民都面对“法”的平等约束。

因此,对失去生命的弱者施以“暴力抗法”指控,给社会的刺激尤为强烈。法律成了权力的直接工具,“暴力抗法”说得越振振有词,越是打击已然脆弱的社会信任。至今,“自焚”事件看似已不了了之,没有更高级的官员为此负责,但是民众的不信任感不会不了了之,只会继续加剧。所谓“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诚意,正在面临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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