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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谱!器官捐献纳入“见义勇为”评定范围?!

来源:王的学习笔记

分类: 其他

发布时间:2026-01-26 18:44:57

近日根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和多个官方媒体报道,新增定西和汕尾两地,将器官捐献纳入“见义勇为”评定。

至此,全国已有山东东营市、滨州市、泰安市,河南漯河市,甘肃定西市,广东汕尾市等6地,将器官捐献纳入“见义勇为”评定范围。





器官捐献,救助他人生命,毫无疑问是道德高尚、无私奉献的举动,但是这个举动是不是能扩大化为见义勇为,值得推敲,应当慎重。

首先,见义勇为的对象是公开的,或者至少是实施奉献一方知道的。也就是如果我见义勇为,我起码知道救的是谁。

但是器官捐献就不是。

根据《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三条: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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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立法,长期处在法律和道德的模糊地带,就已经引发很多民众的不信任,现在又当做“见义勇为”来鼓励,这会给民众一种怎样的感受?

目前全世界器官移植的供需缺口巨大、利益极大,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在此背景之下衍生出了很多灰、黑色利益链和违法犯罪行为,过去也不是没有曝出医生参与的犯罪事件。

相比将器官捐献纳入见义勇为评定范围,不如先将可能存在的法律模糊地带、监管盲区全部理清、解决,让民众可以对此认同和建立信任。

否则,民众不信,哪来的器官供应来源呢?难道强制吗?

当然非要将器官捐献作为“见义勇为”来评定也不是不行,那就像真正见义勇为一样,公开捐助者和受捐者的信息,接受监督。

那样即使脑死亡暂时没有立法,也可以通过信息公开、信息透明让各方监督,看这个死亡和捐献是不是真的合法合规。

其实我一直不理解一个问题——既然为了活命需要器官移植,肯定什么都愿意,为什么个人信息就要被那么严格地保护起来?

如果是我需要器官移植(事实上我并不需要,如果我器官衰竭或损害我就去死),我完全愿意把我自己的个人信息公开出来接受监督。是命要紧还是那点个人信息要紧?既然合法合规那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但是这完全不由个人决定,因为即使你想公开也不许行,法律规定不允许,相关部门也不会同意。

此外,对此认为不合适的,也有公安部门。法律工作者表示,这在法理上说不通。



最后,也是在近日,某器官移植领域的权威大声疾呼:我国器官捐献不容诋毁!各位不妨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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