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枣强县的农民王太成,为防止羊群啃食庄稼,在自家耕地里撒下拌有农药的玉米粒,毒死了邻居家15只羊。(受访者|供图)
“要是知道犯法,我就不想(下药这件事)了。”这是王太成曾在法庭上说过的一句话。
这位河北枣强县的农民没有想到,为了防止羊群啃食庄稼,他在自家耕地里撒下拌有农药的玉米粒行为,竟会让自己站上被告席。
枣强县人民法院认定,玉米粒是毒死邻居家15只羊的罪魁祸首。2025年3月,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王太成上诉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查证”为由发回重审。2026年5月23日,枣强县人民法院再次认定王太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类似案例并不罕见。南方周末记者梳理公开裁判文书发现,近十年间,多地均出现农户在院落、耕地或果园投放毒饵,导致牲畜、家禽或野生鸟类死亡,继而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法院通常仍认定其构成犯罪,部分案件最终适用缓刑。
近些年来,多地司法机关也将这类案件作为普法重点。农户农民为了阻止牲畜啃食庄稼,在自家的耕地投放毒饵,行为显然不当,但该如何追究责任,法律界存有争议。
11155元损失
王太成现年69岁,他家的耕地位于枣强县大营镇南王庄村东南角。
案件现场平面图显示,案涉耕地东侧有块空地,空地外侧是一条供村民通行的土路,土路另一侧则是村民王英(化名)家的羊圈。
拌有甲拌磷的玉米粒,就被投放在这片耕地内。
据王太成的儿子王瑞雪介绍,王太成与王英家虽有亲戚关系,但因为羊群产生的矛盾已持续多年。王英养羊已有十余年,羊群长期散养,时常进入周边农田觅食,王太成家的庄稼多次遭啃食。
2024年6月22日,王英家的羊再次闯入王太成家的地里啃食玉米苗。
重审一审判决书显示,2024年6月,王太成因发现王英家的羊啃食其地里庄稼,产生报复心理,随后将甲拌磷浸泡过的玉米粒投放到自家耕地内。
甲拌磷是一种有毒农药。王太成及家属称,投放毒饵的目的是保护农作物,而不是危害人员或其他牲畜,且已尽到提醒义务。辩护律师提供的三段通话显示,下药前后,王太成曾两次联系分管他们的基层乡镇干部,告知地里已投放拌药玉米粒,并请其转告王英不要再让羊进入耕地啃食庄稼。重审一审判决书显示,法官采信了上述录音。
2024年6月30日,羊再次来啃食庄稼后,王英家的15只羊陆续死亡。重审一审判决书显示,经司法鉴定,送检羊胃内容物、羊肝脏及玉米粒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死亡羊只价值11155元。
案发后,王太成家属曾尝试通过赔偿争取王英谅解,但双方因赔偿金额分歧,未能达成一致。2024年7月11日,王太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批捕。2024年10月18日,枣强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太成在开放场地投放农药浸泡的玉米粒,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
2025年3月25日,枣强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太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
王太成不服,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后,枣强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2026年5月23日作出重审判决,再次认定王太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王太成的辩护人认为,农户自家的耕地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在此基础上,需要评估王太成这一行为是否已经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2026年5月29日,王太成一方已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上诉。
刑期通常三年起步
此类案件呈现出较强的共性。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南方周末记者发现,2013年到2025年期间,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的1285份判决书中,有465份与农田撒药有关。
从公开的文书看,行为人大多为了防止牲畜、野生动物或者鸟类啃食农作物,将拌有农药的玉米、谷物投放在自家耕地、果园或院落内。案件造成的后果多为家禽、牲畜或野生动物死亡,直接财产损失多数集中在1万余元,少数案件达到3万余元。
由于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即使行为人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也不必然免于刑事处罚。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仍以法定最低刑三年有期徒刑作为量刑起点,再结合是否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是否依法适用缓刑。
2015年,内蒙古宁城县发生的一起案件中,冯某因防止野兔啃食自家果树,在老院内投放拌有甲拌磷农药的玉米粒,导致邻村村民放养的47只小尾寒羊死亡,经鉴定损失约3.6万元。案发后,冯某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一审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审综合考虑其需长期照顾三名残疾家属及一名未成年孙女、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明显等因素,最终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除涉及邻里财产损失外,部分案件还因侵害野生动物资源而触及公共利益。即便没有造成较大的私人财产损失,行为人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公益赔偿责任。
江西南昌谭某案中,被告人谭某为防止农田中的野鸭啃食庄稼,使用呋喃丹拌制谷物作为诱饵投放,导致大量“国家三有”保护野生鸟类及家养鸭子死亡。法院认为,其在农田投放毒害性物质,已经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责任。
该当何罚?
随着耕地投毒类案件的涌现,司法机关近年来也将其作为普法宣传的重点。
近些年,甘肃、内蒙古、山西等地的司法机关均发布相关以案释法文章,提醒公众,即便在自家耕地内投放有毒物质,也可能因危害公共安全而承担刑事责任。
从裁判文书网的多起判决来看,耕地投毒类案件的定罪思路已相对稳定,有毒物质一旦被投放在人员或者动物可能接触的开放空间,其危险对象和结果便可能失去控制。
但争议也正在于此,“可能接触”达到何种程度,才足以构成刑法上的公共危险?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文涛认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虽然属于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但不能因此对作为本罪法益的“公共安全”做过于宽泛的理解。
他向南方周末记者分析,该罪与放火、爆炸、决水等犯罪并列规定,法定刑较重,因此对其适用应更加严格。“不能说只要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的犯罪,其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或危险性都一样。交通肇事也是危害公共安全,但它的法定刑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完全不同。”在他看来,投放危险物质罪要求行为具有更高程度、更难控制的危险性,应当达到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相当的公共危险。
就这类案件而言,陈文涛认为,最大的问题在于,法院把“向开放空间投放有毒物质”直接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具体危险犯,不能仅凭存在风险可能性就定罪,法院应当具体说明危险究竟达到什么程度。”
陈文涛认为,这类案件的地块为偏僻的农耕田地,并非居民区、公共水源等高度开放场所。现实中,成年人通常不会捡拾田间耕地上的玉米粒食用,低龄儿童亦有监护人看管,误食概率极低。法院未具体核查现场人流、孩童活动、实际接触风险等关键事实,仅以场地开放性推定危险,说理不够严谨。
对于如何减少类似案件发生,他认为,比起事后追责,更重要的是加强农村地区的法治宣传。
“很多农民主观上只是为了保护庄稼,并没有意识到这种做法存在刑事风险。”他建议,基层政府、村委会应加强针对农村生产生活场景的普法,让农户明确,使用毒饵驱赶牲畜、野生动物,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触犯刑法。
与此同时,陈文涛认为,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也应更加审慎适用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行为造成的是具体的人身、财产侵害,可以根据案件事实适用人身犯罪、财产犯罪等罪名;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则应严格把握危害公共安全这一构成标准,避免过于扩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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