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姓男子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後駕車,在台南後壁追撞牽著腳踏車行走的林姓男子,造成對方送醫後不治,台南地院判刑3年6月。(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楊姓男子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後駕車,行經台南市後壁區南74線公路時偏離車道,從後方撞上牽著腳踏車行走的林姓男子,造成林男送醫後不治,台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13日下午宣判,認定被害人死亡與楊男毒駕肇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
判決指出,楊男於2024年3月15日上午10時左右,在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超過12小時,且無法確認駕駛操控及反應能力不受毒品影響的情況下,仍從台南市後壁區菁寮住處駕車前往新營。
同日上午10時53分左右,楊男沿後壁區南74線公路由東往西行駛至7.1公里處,因施用毒品後注意力、判斷力、反應及操控能力降低,未注意車前狀況,也未將車輛保持於行進車道內,車輛向右偏移衝入慢車道,從後方追撞牽著腳踏車、同向行走的林姓男子。
林男因事故受到胸腹部多處鈍傷及骨折等傷害,經救護車送往柳營奇美醫院急救,仍於2024年4月16日下午5時50分不治。警方於肇事當天下午2時40分左右採集楊男尿液送驗,結果呈現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合議庭依據道路監視器、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鑑定意見書、尿液檢驗報告、測試觀察紀錄、醫院診斷證明及檢方相驗資料等證據,認定楊男毒駕肇事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確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的毒駕致死罪。
法院指出,楊男肇事前12小時內曾施用毒品,但無法證明他是在明知自己已不能安全駕駛的情況下上路,因此依罪疑唯輕原則,認定楊男是在無法確認操控及反應能力不受毒品影響的情況下,基於不確定故意駕車。
量刑部分,法院認定楊男車禍發生後留在現場,並向到場警員表明自己是肇事駕駛,符合刑法自首要件,因此依法減輕其刑。減刑後的法定量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年5月至9年11月,並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合議庭列出多項從重因素,包括毒駕危及一般用路人安全、楊男應負事故全部過失責任、同時施用2種毒品、過去多次施用毒品、本案並非首次毒駕、撞擊前未煞車,以及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帶給家屬難以抹滅的傷痛等。
從輕部分,法院考量楊男已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取得家屬諒解;案發後留在現場、通報119並配合調查,也曾前往醫院探視被害人及參加告別式。此外,楊男已完成戒癮治療,也是年邁父親的主要照顧者,且坦承大部分犯行,節省司法資源。
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7年,辯護人則建請判處1年10月至2年,並宣告附條件緩刑4年至5年。合議庭綜合楊男的智識程度、生活情況、犯後態度及各項量刑因素,最終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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