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地檢署偵辦新屋區租用農地開挖土方再回填建築廢棄物案,起訴土方業者再查出有3名員警與環保人員涉嫌按月收取公關費用,圖為現場。(資料照/桃園地檢署提供)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地檢署於2024年追查吳姓土方業者違法傾倒廢土案,當時起訴業者11人,檢警專案小組追查發現,還有3名警員與1名環保局約僱人員涉嫌按月收取「公關費」換取不取締回填土方,不法獲利至少254萬餘元,桃檢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將4人起訴;桃園地院今(13)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將3名警員、1環保人員判處4年2月至14年不等有期徒刑,沒收犯罪所得。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警方,會同環境部保環管署北區管理中心等人員在新屋區租用農地現場蒐證開挖。(資料照/桃園地檢署提供)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王念珩指揮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桃園市警局、楊梅及龜山警分局於去年4月間偵辦土方業者違法傾倒廢土案,後續追查出楊梅警分局新屋派出所56歲黃姓巡佐,透過53歲陳姓偵查隊小隊長牽線,自前年7月起至去年2月間,收受吳姓土方業者按月給予分駐所「公關費」12萬元。另新屋分駐所轄區給予每月6萬元,換取不取締回填土方,總計收受賄賂42萬元,陳員則獲得2萬元謝金等不當收益。檢方查出黃姓巡佐金融帳戶自2024年3月起至去年2月不定期現金存入合計184萬元,與薪資不相當且未合理說明,屬於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嫌。
檢警還查出,時任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朱姓警員與吳姓土方業者約定支付每月2萬元賄賂,以換取不取締廢土回填,自2024年7月至12月共交付12萬元賄賂。朱姓員警退休後於去年2、3月仍轉託張姓警員、陳姓警員以MPolice查詢車輛車籍資料,再以通訊軟體轉知吳姓土方業者車主身分及前科資料等;檢警查出環保稽查索賄與違反「旋轉門」條款,時任桃園市環保局張姓稽查員知悉其有取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權責,竟以吳姓土方業者工地車輛小車每車300元,大車每車600元代價索賄,吳姓業者為免遭查緝,遂於2024年2、8月間分別交付10萬800元、4萬2600元賄賂,作為張姓稽查人員不稽查或協助規避環保稽查之對價。張姓稽查人員離職後,隨即至吳姓土方業者開立公司擔任「環保顧問」至同年9月30日間止,期間向吳收取約30萬元至40萬元之顧問費用,違反公務員於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將4人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桃園檢警會同環境部保環管署北區管理中心等人員在新屋區租用農地開挖土方,開挖農地下方夾藏建築廢棄物。(資料照/桃園地檢署提供)
桃園地院審酌,被告黃姓巡佐身為警務人員,本應盡忠職守、依法執行任務、行使職權,保持廉潔不收賄賂,不得將公權力作為換取私人財產之標的,其所為損壞警政機關之聲譽與形象,考量被告矢口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意,審結依貪污治罪條例將3名警員、1環保人員分別判處4年2月至14年不等有期徒刑,並沒收犯罪所得,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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