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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裁定:3子女长居新加坡 大马夫妻离婚案应在新加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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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4日讯)上诉庭在一宗跨国离婚管辖权中裁定,考虑到一对大马籍夫妻的3名子女自2008年起便一直居住在新加坡,因此为了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新加坡才是处理这起离婚诉讼的合适公堂。

由上诉庭法官黄健强(音译,Wong Kian Kheong)、哈欣韩沙及阿威阿都组成的三司,批准为妻者提出的两项上诉,并撤销高庭针对其丈夫在大马提出离婚诉讼所做出的相关庭令。

法庭也谕令以“XYZ”化名的丈夫,向以“ABC”化名的妻子支付4万5000令吉堂费。

上诉庭也裁定,丈夫并未以有效方式,向居住在新加坡的妻子送达大马离婚诉讼文件。

这对夫妻于2001年9月13日,《1976年法律改革(结婚与离婚)法令》下在美里结婚。两人于2004年移居澳洲,之后在2008年7月迁往新加坡。

妻子与3名子女此后一直留在新加坡,而丈夫则于2011年4月返回大马居住及经营生意。

妻子于2023年8月1日,在新加坡家事司法法庭提出离婚诉讼,丈夫则在4个月后于大马高庭提出离婚诉讼。

丈夫获得大马高庭的单方面庭令,透过亲自送达、挂号邮件、电邮或WhatsApp,向身在新加坡的妻子送达离婚文件。

之后,有关文件据称是透过电子邮件及WhatsApp送达妻子。

妻子申请撤销有关准令,但遭高庭驳回。高庭也批准丈夫所申请的禁令,禁止妻子继续进行新加坡的离婚诉讼。

法官黄健强在批准妻子上诉时,在长达26页的判词中指出,高庭犯下数项法律错误,包括在裁定哪一个司法地点最适合处理离婚诉讼时,没有考虑这对夫妻3名子女的最佳利益。

他指出,长女患有自闭症及遗传性血管性水肿,而其中一名双胞胎子女则患有读写障碍。

3名子女目前都居住并在新加坡就学,当地也有他们的亲友。

法官黄健强表示,妻子一直是在新加坡照顾孩子的一方,并与孩子维持著情感及心理上的联系。

他补充,长女是新加坡公民,而新加坡家事司法法庭在执行涉及探视孩子,以及监护权、抚养权和赡养费等庭令方面,将处于更有利的位置。

他指出,这些考量因素的重要性,超过丈夫所提出、主张大马才是最自然司法地点的理由。

上诉庭也考量到,新加坡家事司法法庭早前已裁定,新加坡是解决这宗离婚纠纷“更自然及更适当的司法地点”。

上诉庭也裁定,透过电邮和WhatsApp传送大马离婚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诉讼文件,并不符合新加坡有关文件送达的程序法律。

因此,上诉庭撤销大马的离婚申请及相关通知,并宣告在这宗大马离婚诉讼中,大马高庭对妻子并没有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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