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前天在「前夫」趙建銘的骨科診所發Google一星負評後,趙建銘的診所立刻被挖出,店面是2020年以6000萬元成交,隔年由「配偶贈與」登記在趙建銘名下。陳幸妤昨(13)晚再發一星評論證實此事,說她後悔到想殺死自己,因為房子送出去後,房貸她得繼續繳,呼籲大家別犯跟她一樣的錯。究竟配偶贈與藏有哪些不為人知的陷阱?離婚時該如何自保?多位法律專家也給了防坑指南。
房子過戶不等於轉移貸款 原貸人仍是銀行追債對象
「房子過戶,不代表房貸也一起過戶」,蘇家宏律師表示,太太送房後還要背房貸六千萬元,是這則新聞最讓大家關注的事情。銀行當初願意借錢,是依照原本貸款人的收入和還款能力所作的評估,沒有取得銀行同意,房屋就算已經過戶,原來借款的人仍然會是貸款契約上的債務人。代表著受贈人如果在取得房屋後不繳房貸,銀行仍可以向原貸款人追討。
法老王-王至德律師也表示,陳幸妤把診所送出去之後還要幫付房貸,真的蠻慘的,難怪她會後悔到想殺死自己;因為在婚姻關係中贈與給配偶的財產,原則上屬於「受贈取得」,會被排除掉、不列為離婚時可分配的婚後財產。
蘇家宏建議,贈與房屋同時,最好確認後續房貸由何人繳納?若希望受贈人自行繳納,應事先跟銀行確認「原本的貸款人能否正式退出貸款契約?對方能否承擔或重新申辦貸款?銀行是否同意更換債務人?」並同時間辦理房屋貸款債務人的轉換,千萬不要重演陳幸妤「房子給了別人,債務卻留給自己」的悲劇。
離婚算帳「無償贈與」拿不回? 法界存在兩派看法
台中晚晴協會榮譽理事長黃秀惠律師解釋,離婚時為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只要是婚後取得的現存財產,扣除債務後,多的一方要分給少的一方差額的一半;但「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因與夫妻一方的貢獻度無關,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也就是說,送給配偶的房產,通常會被認定是「無償取得」而拿不回來。
不過,法庭實務上仍有一線生機。博理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少璿受訪表示,多數法院見解雖認為,夫妻贈與是不列入分配的無償取得,但仍有少數見解認為,夫妻間的財產贈與可能是婚姻期間雙方共同生活、犧牲及貢獻的對價,應認定為「有償取得」,離婚時應列入分配。
黃秀惠也補充,在實際經手的案例中,確實遇過有一審家事法庭的法官採用已故家事法權威戴東雄教授的見解,認為夫妻一方贈與他方財產,可能是感激其持家辛勞或酬勞其事業協助,應視為婚姻共同生活奉獻的代償,進而從目的解釋將夫妻間的贈與,視為「有償取得」,在離婚時可列入財產分配,不過依目前最高法院見解,仍認為是「無償取得」,不用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因此,除非透過修法,將「夫妻贈與」排除在「無償取得」財產之外,否則陳幸妤案很難翻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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