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重男聲請2孩月付9309元,案件審理中死亡「這權利」也沒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一名身患痼疾、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老父阿安(化名),因無法工作維持生活,向法院聲請要求2名孩子負擔扶養義務,每人每月支付9309元,合計1萬8618元,直到他死亡為止。沒想到案件審理期間,阿安卻已經過世,法院認定他死亡後已失去「當事人能力」,而扶養請求權又屬一身專屬權,依法不能由他人繼承,因此,予以駁回聲請。
身障無工作能力 生活全靠社會扶助
判決書指出,阿安主張,他因長期疾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已無法工作賺錢,平日也需要他人協助照顧,名下沒有其他財產可以維持生活,只能依靠社會扶助機制度日,因此符合《民法》第1117條所定「不能維持生活」的扶養要件。
阿安表示,過去為了扶養2名孩子,累積不少銀行債務,這些債務也成為造成他晚年生活陷入困境的原因之一,因此認為子女依法應負擔扶養責任。
他並依衛福部公布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5515元作為計算基準,再以1.2倍計算生活所需,認為每月基本生活費應為1萬8618元,因此要求2名孩子各自負擔9309元。
聲請還沒審完 父親卻已撒手人寰
法院審理後發現,這起扶養費聲請案出現一個關鍵變化。阿安提出聲請後,已於民國115年7月死亡。法院指出,依《民法》第6條規定,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具有權利能力者,才具有當事人能力。相關規定在家事非訟事件中也同樣適用。換句話說,阿安既然已經死亡,就不再具有參與訴訟程序的當事人能力。
扶養請求權「一身專屬」 子女也無法接手
更重要的是,法院認定,這起案件涉及的受扶養請求權,屬於「一身專屬權」,也就是與當事人本身身分及生活需求密切相關的權利,依法不能作為遺產由繼承人承受。
因此,即使阿安生前已經提出扶養費聲請,但在案件審理期間死亡後,既然他已喪失當事人能力,而其扶養請求權又不能由其他人繼承或承受,程序上已經沒有辦法繼續進行。法院認為,這項欠缺也無法透過補正方式解決,依相關法律規定,裁定駁回聲請。
也就是說,阿安生前是否確實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條件、2名子女是否應負擔扶養費等實體爭議,法院尚未進一步判斷,案件就因「聲請人死亡、當事人能力消滅」的程序問題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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