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陳姓男子對女友的女兒性侵未遂,遭判4年3月。(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記者周亭瑋攝)
記者郭玗潔/新北報導
新北一名陳姓男子受女友囑託,開車接送女友未滿14歲的女兒,卻在途中停車,跨坐在少女身上強行親吻和猥褻,恐嚇「妳幫我弄或是我硬上」,直到少女哭著反抗說「媽媽很信任你,你為什麼要這樣對我」,陳男才罷手。全案曝光後,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陳男被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處4年3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於2024年8月17日上午受女友之託,開車前往新北市泰山區接送女友的女兒小花(化名)到林口區,陳男明知道小花未滿14歲,仍在途中把車停在一間土地公廟前,詢問小花有沒有交過男友、有沒和男友發生性行為等私密問題,更直問「我可以跟妳做嗎」,見小花沒有回應,陳男竟恫嚇「一個是妳用手幫我用出來,第二個就是我硬上」。
小花聽了害怕得哭出來,陳男無視小花意願,逕自將副駕駛座調整成平躺狀態,跨坐在她身上強吻猥褻,打算進一步侵犯,經小花數次推開,並哭著質問他「媽媽很信任你,你為什麼要這樣對我」等語,陳男才罷手。小花的媽媽遲遲等不到小花,打電話又沒人接聽,見到小花後察覺她神色有異,詢問下了解事情始末,找陳男質問並簽下和解書,隨後報警處理。
不過陳男警詢和審理時都否認犯行,辯稱只是責備小花還小就跟別人發生性行為,罵她「這麼愛給別人X,怎麼不給我X就好」,因此才簽和解書道歉,他雖對小花母親表示「我有踩煞車」,但也是指他責罵小花一事,並沒有觸摸小花。
不過法官認為,陳男自承詢有問小花是否有男友等語,但對於兩人後續對話歷次供述反覆,有避重就輕的情形,不過和解書已承認他有「不當言行與舉止」,另提及「我有煞車」,也是描述已有某種肢體上行動後,及時停止的狀況,加上小花在Threads的貼文擷圖內容,以及小花母親的證述,判定陳男犯行屬實,另他自承會說「妳幫我弄或是我硬上」是一時糊塗,亂想要對小花做那些事情,主觀上也有強制性交犯意,依他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4年3月徒刑。
陳男再上訴,表示當時雖然有想對小花做什麼事情,但沒有動手,只是口頭講講而已,即便有那些為,也只構成猥褻而已。
不過法官並不採信陳男說法,認為案發後2年,小花到庭證述時仍數度哭到無法言語,至今仍承受嚴重心理創傷,審酌陳男前有多次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等前科,犯後和被害人和解,表示在小花國中畢業前都會幫忙負擔補習費等情,認為原審量刑適當,駁回陳男上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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