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身後遺產想收養繼女,法院不准!因為還有這些方法可處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一名男子阿遠與妻子小琳結婚之後,打算將妻子與前夫所生的成年女兒小薰收養為養女,雙方並於民國115年4月簽立收養同意書,妻子小琳也對此事表示「同意」。不過,女兒的生父阿豪(均化名)始卻是終沒有同意這門收養關係。
收養不只是改姓 父女權利義務恐全改變
法院指出,依《民法》規定,收養必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而子女被收養時,原則上也應取得父母同意。尤其收養關係一旦成立,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
這代表收養並非單純多一個「爸爸」或改變家庭稱謂而已,還會牽動親屬關係、姓氏、親權、扶養義務、繼承權,以及近親結婚限制等一連串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因此,法院對於收養案件向來必須審慎判斷。
生父被通知2次 卻始終沒到法院表態
本案中,阿遠提出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財力證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健康檢查報告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資料,主張自己有意收養妻子小琳的女兒小薰。
不過,法院發現,生父阿豪並沒有提出同意收養的公證書面。法院先於民國115年4月通知,要求他在7日內提出意見,但阿遠沒有任何聲明或陳述。
法院之後再於民國115年6月通知到庭接受調查,卻仍然沒有出庭。因此,法院認定本件收養並未取得女兒生父的同意。
女兒是生父唯一孩子 收養後恐失「晚年保障」
法院查出,阿豪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僅有小薰這名女兒,並沒有其他子女。法院認為,如果准許阿遠與小薰成立收養關係,依法律規定,小薰與生父阿豪之間的權利義務將停止。如此一來,小薰將不再負有扶養生父的法律義務,阿豪也會因此喪失向女兒請求扶養的權利。
由於阿豪沒有其他子女,這項法律效果對他而言影響更加重大。法院因此認定,本件收養顯然會對被收養人的生父不利,符合《民法》第1079條之2第2款所規定「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的情形。
想安排遺產 不一定非得靠收養
至於阿遠考量的身後遺產分配問題,法院也特別說明,若只是希望安排日後財產分配,其實還可以透過遺囑、贈與等其他法律程序處理,並非一定要透過成立收養關係才能達到目的。法院因此認定,本件收養不符合認可要件,裁定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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