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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已逝!離婚後前妻賴住不肯走 法院認「無權占有」判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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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已逝!離婚後前妻賴住不肯走,法院認「無權占有」判搬家。(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情已逝!離婚後前妻賴住不肯走,法院認「無權占有」判搬家。(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

一段婚姻走到終點,房子該歸誰?一對夫妻離婚後,女方仍繼續住在前夫名下房屋,男方多次要求搬離未果,最後只好提告請求遷讓房屋。法院審理後認定,房屋所有權人既為男方,雙方離婚後女方已無繼續占有房屋的正當權源,判決女方應遷出並返還房屋。

夫妻失和搬離 前妻卻拒絕離開!

判決書揭露,男子阿辰與女子小雅於民國98年7月結婚,婚後沒有生育子女。一處房屋所有權登記在阿辰名下,夫妻婚後共同居住。阿辰主張,婚姻期間小雅情緒控管不佳,又不願工作分擔家計,常向他索取金錢,甚至多次辱罵、恐嚇,還不時揚言要離婚。

由於擔心雙方衝突升高,甚至危及自身安全,阿辰後來在離婚訴訟進行期間先行搬離房屋。然而,小雅仍繼續住在屋內。後來法院判准兩人離婚,判決並於民國114年3月確定,阿辰原以為婚姻結束後,小雅會搬離,還曾請家人出面勸說,但對方仍拒絕遷出。

離婚判決確定 房子占有權也跟著變

阿辰認為,自己是房屋登記所有權人,雙方既然已經離婚,小雅繼續住在屋內已沒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因此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法院提起遷讓房屋訴訟,要求小雅搬離並返還房屋。

法院審理時,小雅雖經合法通知,卻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也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反駁阿辰的主張,因此,法院依一造辯論程序審理。

法官檢視房屋及土地登記謄本、先前離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資料,確認阿辰確實是房屋所有權人,而雙方的婚姻關係也已經確定消滅。法院認為,小雅如果主張自己仍有權占有房屋,就應提出具有正當權源的證明,但她始終沒有提出相關證據。

沒租約、沒其他權源 繼續住就是「無權占有」

法院指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可以請求返還。如今阿辰既是房屋所有權人,而小雅與阿辰已經離婚,也沒有證據顯示她另有合法占有房屋的權利,因此,阿辰請求小雅遷出並返還房屋,於法有據。法院判決,小雅應自房屋遷出,並將房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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