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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吃8罰單!魚販雙手甩髒水潑警 法官引憲判認定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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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潘姓男子今年4月間違規擺攤賣魚,一連被警員開了8張罰單後,一時氣憤,將雙手髒水潑灑至警員臉部,並伸手推開員警,被檢方依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罪嫌起訴。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潘男行為屬一時情緒宣洩,未達「強暴」或「足以干擾公務執行」程度,且未逾越一般人合理忍受範圍,判決潘男無罪。檢方起訴指出,潘男今年4月24日上午6時許在基隆市成功一路、光一路口違規擺攤,基隆市警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警員到場勸導不聽後,對潘男連續開出8張罰單。潘男明知員警依法執行職務,竟基於妨害公務與侮辱犯意,將雙手髒水潑甩至員警臉部,並伸手推員警。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法院審理時,潘男指出,他當時要跟警員拿罰單,沒有用手推警員,因為生氣,才會將手上的水彈向警員,沒有侮辱的意思;法官勘驗警方身上的密錄器影像,與詰問開單警員,發現潘男當時並無伸手推員警的動作,警員亦證稱,潘男僅是碰到他的雨衣。判決指出,刑法妨害公務罪的「施強暴」需有積極攻擊或反制對抗行為,潘男伸手拿罰單時,觸碰員警及甩水,僅屬於消極抗拒與情緒宣洩,並未妨礙員警後續執行公務,不構成妨害公務罪。至於,侮辱公務員與公然侮辱部分,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及第5號判決意旨說明,人民因被取締處罰發生的負面言行,國家應適度容忍。潘男因短時間內連續被開了8張罰單,基於氣憤而做出甩水的行為,時間極為短暫,未達到明顯干擾警方指揮或執行公務的程度,亦未實質貶損員警的社會名譽或人格尊嚴。法官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潘男有施加強暴或嚴重貶損名譽之犯罪事實,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依法判處潘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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