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一名吳姓保安警察,民國112年12月28日晚上8點多,只因為跟老婆發生口角,竟直接在住處動手,一拳往老婆右手臂尻下去,當場造成一大片明顯瘀青。(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新竹市一名吳姓保安警察,民國112年12月28日晚上8點多,只因為跟老婆發生口角,竟直接在住處動手,一拳往老婆右手臂尻下去,當場造成一大片明顯瘀青。老婆心寒驗傷並報警,全案依家暴傷害罪送辦。
這名吳姓員警一審時被新竹地院依傷害罪判處拘役30日,但他不服上訴。結果上訴到高等法院後,劇情竟神逆轉!原來是這位「波麗士」突然認罪,還火速跟老婆以1萬塊錢達成和解。更戲劇化的是,老婆雖然在二審時遞出「刑事撤回告訴狀」,但因為超過法律規定的「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期限,依法不算數。
不過,高等法院法官認為,吳員既然已經坦承犯行,又有誠意掏錢彌補老婆損失,加上他過去沒有犯罪前科,「信其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最後不僅撤銷原判決,改判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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