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建銘骨科診所。(資料照/程炳璋攝)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幾年前將診所店面贈與趙建銘,近日爆出兩人離婚,由於贈與之店面無法計入剩餘財產分配,陳幸妤直呼「錯到想殺死自己」,此事例也正好檢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制度。
陳幸妤於2020年耗資6000萬元購入「趙建銘兆福脊椎骨科診所」店面,並於隔年贈與趙建銘。陳幸妤並披露,「貸款留在我名下,我沒有6000萬能直接贈與」,由於贈與之診所店面無法列入剩餘財產分配,陳幸妤直呼「錯到想殺死自己」。根據謄本資料顯示,陳幸妤名下的該筆6000萬元診所房貸,已於去年(2025年)7月正式清償完畢並辦理塗銷。
陳幸妤有無方法要回店面?目前媒體報導可能的方法大致上有:1、主張借名登記,2、撤銷贈與,3、不當得利。
1、借名登記:
所謂借名登記,依最高法院判決之定義,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
借名登記原因如規避法律上資格限制(例如農地、原住民保留地、國宅、軍眷宅)、規避稅捐(例如地價稅累進稅率)、基於夫妻或父母子女情誼、單純隱匿財產等,原因不一而足。目前最高法院原則上認定借名登記契約的有效性,屬於民法債編所未規定之「無名契約」,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
巴毛律師陳宇安在臉書發文表示,陳幸妤是先買在自己名下,再轉贈給趙建銘,可能沒有適用借名登記的空間。
2、撤銷贈與
撤銷贈與規定在民法第412條、第 416 條。第412條是指贈與附有負擔,例如須扶養小孩之類,對方未能履約相關負擔時,才能撤銷贈與。第 416 條是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或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這就要看陳幸妤贈與趙建銘診所店面時,有無約定趙建銘需要負擔什麼負擔,如果沒有約定,似不能引用民法第412條撤銷贈與。至於引用民法第 416 條撤銷,巴毛律師認為,除非趙建銘被爆料到惱羞成怒,去打陳幸妤一拳。
3、不當得利
有律師指出,假設贈與時房子還有貸款,後面貸款也是陳幸妤繳的,那陳幸妤等於是幫前夫還剩餘的貸款,可以向趙建銘請求返還。
陳幸妤2021年贈與趙建銘診所店面,貸款留陳幸妤名下,店面所有權已移轉趙建銘,但對於銀行而言,房貸的債務人仍是陳幸妤,直到2025年7月才清償完畢。惟陳幸妤贈與趙建銘店面後,繼續繳交剩餘貸款,其原因為何?兩人婚姻解消時間點為何時?陳幸妤當時是否仍有贈與之意思?目前尚不清楚。
其實,夫妻間贈與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關鍵條文是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和慰撫金不在此限。
此條文之解釋與適用,長期存在爭議。有學者即主張,夫妻間贈與之財產,應該認為是有償取得之財產,計入剩餘財產分配,因為受贈之一方對於婚姻共同生活有所貢獻。若仍視作無償取得,反而對贈與人有所不公。
不過,法院實務上向來認為,夫妻間贈與屬於無償取得,當然不計入剩餘財產分配。支持的學者據此認為,若夫妻間贈與視為有償取得,對妻不利,採無償取得說,較能保護妻之利益。
現在對照陳幸妤之事例,正好審視夫妻間贈與定性之利弊得失,如果是屬於無償取得不計入剩餘財產分配,是對受贈人趙建銘不公平嗎?還是對於贈與人陳幸妤不公平?依照陳幸妤所說「錯到想殺死自己」,答案似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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