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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拍前妻手機「偷情片」當抓姦證據 法官打臉:不算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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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翻拍前妻手機「偷情片」當抓姦證據。(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翻拍前妻手機「偷情片」當抓姦證據。(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

前夫翻拍手機當抓姦證據,這下慘了!高雄一名男子阿強(化名)與前妻小美(化名)婚姻期間,因懷疑對方與暱稱「小路」的男性友人過從甚密,竟趁兩人外出住宿、小美熟睡之際,偷偷拿她手機翻拍性影像及對話紀錄。2年多後,阿強把這些資料當作侵害配偶權的證據提告,沒想到反被前妻一狀告上法院。橋頭地院審理後,認定阿強的行為構成「無故重製他人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未扣案的手機也宣告沒收。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強與小美原為夫妻,已於112年5月離婚。阿強於離婚前一個月,即同年4月9日晚間,趁兩人一同至台北某飯店住宿、小美熟睡之際,以手機翻拍小美手機內的性影像4張,以及她與「小路」的對話紀錄。直到114年6月,阿強才將這些資料作為民事訴訟證據,檢附於起訴狀寄給小美,小美憤而報警。

法院審理時,阿強辯稱是為了蒐集侵害配偶權的證據,主張自己有正當理由。但法官認為,夫妻間雖互負忠貞義務,但人格各自獨立,不能藉口懷疑外遇就恣意侵犯對方隱私。翻拍行為對小美隱私權侵害甚鉅,且事隔2年多才提起民事訴訟,「公益性顯然較低」,難認是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法官審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和解,兼衡其大學畢業、從事自營業、離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等狀況,依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無故重製他人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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