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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銀行292萬將房產「信託搬家」給友人 法院抓到關鍵全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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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銀行292萬竟將房產「信託搬家」給友人,法院抓到關鍵全撤銷。(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欠銀行292萬竟將房產「信託搬家」給友人,法院抓到關鍵全撤銷。(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

銀行追債追到房產竟被「搬家」!一名女子小若積欠銀行292萬餘元及利息,但是她卻在民國114年將名下的不動產,以信託的方式移轉給一名男性友人阿翰(均化名),銀行認為此舉恐是為了躲避強制執行,憤而提告要求撤銷信託。

欠債292萬 房產突信託給友人

根據判決,銀行主張,小若積欠292萬2374元及利息,沒想到民國114年小若突然將名下不動產辦理信託,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由阿翰擔任受託人。銀行認為,她當時已背負大筆債務,卻將不動產移轉給他人,顯然是想避免名下財產遭銀行查扣、拍賣,因此依法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相關信託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友人喊「擔保借款」 法院不買單

阿翰辯稱,小若因資金需求,曾向他的友人借款,雙方也簽訂借款契約,小若另開立本票作為擔保,他甚至代為清償小若部分對第三人的借款,因此,兩人間確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並非虛偽交易。

阿翰還表示,為了確保小若還款,除設定抵押權給實際出借人外,雙方另簽訂信託契約,約定由他管理房產,若日後出售,可以用售屋款清償借款,剩餘款項仍歸林女所有。他強調,自己辦理信託時並不知小若欠銀行292萬餘元。

不過,法院檢視信託契約後,認為契約內容明載受益人就是小若本人,信託目的為管理、運用及處分房產,信託關係消滅後,房產仍歸小若所有,且沒有約定受託人可直接以房產變賣所得抵償債務等內容,因此認定這屬於「自益信託」,與阿翰所稱的「擔保信託」性質不同。

收入暴減又背386萬債務 房產信託成關鍵

法院查出,小若在民國109年,就已將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銀行,擔保債權金額分別為765萬元及72萬元。此外,113年所得總額約400萬元,但到了114年卻大幅下降至約146萬元;她早在113年8月,就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債務前置協商,當時包括原告銀行在內的無擔保債務總額已達386萬餘元。

法院認為,小若名下除了兩輛小客車外,幾乎沒其他財產。她在114年將房產信託給阿翰時,債務總額顯然已超過積極財產,已處於無法清償全部債權人的狀態。因此認定,房產一旦完成信託,小若已沒足夠財產供銀行強制執行,明顯損害銀行債權,符合《信託法》第6條第1項所稱「信託行為有害於債權人權利」的情形。

法院判撤銷信託 房產登記也得塗銷

法院判決,撤銷小若與阿翰於民國114年4月所為的信託債權行為,以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命阿漢將房產以信託為原因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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