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失聯又不養!女兒遭同學取笑姓氏,母親超心疼,向法院聲請將女兒從改從母姓。(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孩子出生時從父姓,長大後卻因父親長期失聯、不聞不問,甚至遭同學取笑姓名,究竟能否改從母姓?女子小琳與丈夫阿洲離婚後,獨自扶養女兒小晴(化名),由於阿洲長期未探視、未負擔扶養照顧責任,女兒也曾表達因為姓氏被同學取笑,因此希望改姓,小琳便向法院聲請將女兒從改從母姓。
離婚後父親失聯 女兒由母親單獨照顧
判決指出,小琳與阿洲在民國113年經法院判決離婚,女兒親權也由小琳單獨行使。小琳向法院表示,阿洲早在112年便無故失聯,之後她訴請離婚,兩人婚姻關係經法院判決終止。
小琳認為,離婚後,女兒長期跟著她及娘家親友共同生活,由她負責日常照顧及扶養,阿洲則長期未照顧女兒,也未與孩子維持正常親子互動。目前生活環境主要以母方家庭為核心,希望藉由改從母姓,增加孩子對母方家庭的認同感,也避免未來父親可能衍生的債務問題影響女兒。
女兒曾被同學取笑 主動表達想改姓
法院委託社福機構進行家庭訪視後發現,女兒小晴不僅長期由母親單獨照顧,也曾向訪視人員表示,目前的姓名曾讓她遭同學取笑,因此,對於變更姓氏及姓名有所期待。
社工訪視報告指出,小琳原本並不了解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的相關法律規定,後經戶政人員說明,加上考量孩子當時的就學生活穩定,因此,選擇等女兒即將升上國小三年級時,向法院聲請改姓。至於阿洲,社福機構多次尋訪仍未能聯繫上,留下訪視未遇單後,也沒接獲主動聯絡,因此,無法取得他的意見。
認定父親未盡責 符合民法改姓要件
法院認為,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離婚或父母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等情形,法院得依父母一方或子女請求,為子女利益宣告變更姓氏。小晴長年由母親單獨扶養照顧,父親不僅長期沒有扶養、照顧,也沒有探視或維持親子互動;法院通知到庭調查,他也未出庭,更沒提出書面意見。
法院認定,阿洲之所以長期未照顧女兒,並非因為有正當事由無法履行責任,而是自己陷入相關狀況,因此,足以認定他確實未盡對女兒的保護、教養義務,符合民法第1059條所定改姓要件。
姓氏不只是名字 孩子的歸屬感更重要
法院指出,小晴長期與母親及母方親友共同生活,情感認同也明顯依附母方家庭,現行姓氏與長期生活的家庭網絡不同,可能讓成長過程中承受身分認同及周遭質疑的壓力。法院認為,姓氏不只是姓名的一部分,也涉及人格權、身分安定及家族制度表徵;但當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且改姓更符合子女利益時,法院仍可依法裁量。
考量小晴的生活已以母方家庭為主要照顧及情感依附核心,加上父親長期失聯、未盡保護教養責任,女兒本身也曾表達希望改姓,法院認為改從母姓有助於建立家庭歸屬感、自我認同及穩定成長環境。因此,為了小晴未來健全人格發展及最佳利益,准許改為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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