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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白辦了!證人未確認女方意願 法院判無效又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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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白辦了!證人未確認女方意願,法院判無效又准離。(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離婚登記白辦了!證人未確認女方意願,法院判無效又准離。(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

夫妻辦理兩願離婚,離婚證人究竟要做到什麼程度才算合格?一對夫妻小雅雯與阿豪(均化名)民國113年4月一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沒想到事後妻子主張,自己當時根本沒有離婚真意,且離婚書上的2名證人,也沒有親自確認她是否真的想離婚。

丈夫稱為躲債 妻被說服先辦離婚

判決指出,小雅與阿豪於99年登記結婚,原本婚後感情尚稱和睦。直到113年,阿豪向小雅表示自己積欠債務,擔心債務問題牽連妻子,因此,多次要求她暫時配合辦理離婚,同時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並承諾等債務問題解決後再復合。

小雅表示,自己當時是迫於無奈才答應,並在113年與阿豪一起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但她從頭到尾並沒有真正想結束婚姻的意思。更讓她認為離婚只是「假分手」的是,兩人辦妥離婚登記後仍保持親密互動,不但一起出國旅遊,阿豪也曾到她住處過夜,兩人甚至發生性行為。

離婚書有2名證人 關鍵卻沒問女方

小雅後來發現,阿豪根本沒有她所想像的債務問題,也沒有依約與她復合,才認為自己遭到欺騙,因此提告,要求法院確認兩人的婚姻關係仍存在。

法院傳喚其中1名離婚證人到庭。證人證稱,他在離婚書簽名之前及簽名當時,都沒有與小雅確認或詢問她是否真的想離婚。

證人表示,自己只是單方面聽阿豪說兩人要分居、要離婚,需要離婚證人,於是答應幫忙找另一名證人。證人更坦言,他與小雅沒有私人交情,也不是朋友,只知道她是阿豪的妻子。

證人須親見親聞 只聽丈夫說不算

法院指出,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必須以書面為之,並由2名以上證人簽名,同時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其中「證人」並非只要在離婚書上簽名就算數,而必須親自見聞雙方確實具有離婚真意,才符合證人資格。

法院認為,證人從未親自向小雅確認離婚意願,只是聽阿豪單方面說法,因此並非親見或親聞雅雯具有離婚真意的人,依法不能擔任這段婚姻的離婚證人。即使離婚書上確實有夫妻雙方及2名證人的親筆簽名,仍因欠缺民法第1050條所要求的法定方式,依民法第73條規定,兩願離婚自始無效。

離婚無效不代表得繼續當夫妻

不過,案件出現戲劇性轉折。法院確認兩人婚姻關係仍存在後,進一步審理小雅提出的「裁判離婚」請求。法院發現,兩人自113年起分居,且阿豪在訴訟中也明確表示同意離婚。法院認為,夫妻之間原本應有的誠摯感情、互信、互愛及互諒基礎已經消失,雙方婚姻雖因離婚程序無效而「法律上仍存在」,實際上卻已名存實亡。

法院認為,兩人已難期待日後重新相互扶持、共同經營婚姻,婚姻關係顯然已發生嚴重破綻,且沒有回復希望,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規定。法院判決,確認兩人婚姻關係存在,同時准許兩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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