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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維持2年!腥夫2次買春行為 成壓垮婚姻最後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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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維持2年!腥夫2次買春行為,成壓垮婚姻最後一根稻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只維持2年!腥夫2次買春行為,成壓垮婚姻最後一根稻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

結婚原是人生大事,沒想到丈夫婚後竟背著妻子買春,短短2年婚姻因此走向盡頭。一名女子小晴與丈夫阿宏(均化名)於民國112年結婚,但是卻因為丈夫多次買春,導致夫妻信任徹底崩解。小晴憤而提告訴請離婚,並一口氣求償65萬元。

丈夫坦承「買春2次」 妻認婚姻已無法挽回

判決指出,小晴主張兩人婚後,阿宏多次買春,甚至與其他女子發生性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產生重大裂痕,因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離婚;另外,她也主張丈夫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侵害配偶權,使她承受精神痛苦,因此依相關規定請求離婚損害賠償40萬元、離因損害賠償25萬元,共65萬元。

阿宏則是表示,他不同意離婚,但坦承婚姻存續期間確實有買春行為,只是次數僅為2次,並非妻子所說的多次,同時認為65萬元賠償金額過高。

對話、簡訊成關鍵證據 認定男方嚴重失守

法院審理時發現,小晴提出買春相關資料、雙方對話及簡訊截圖等證據,阿宏也當庭承認相關行為,法院因此認定他確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女子發生性行為。

法官認為,夫妻間應相互忠誠、互信、互諒,婚姻共同生活若因一方逾越忠貞義務而遭破壞,導致夫妻感情產生重大裂痕,且已無回復可能,即屬「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法院認定,阿宏身為人夫,卻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子發生性行為,嚴重破壞夫妻共同生活的信任基礎,加上兩人分居期間缺乏實質互動與關懷,夫妻關係已相當疏離,婚姻顯然難以維繫,因此准許小晴訴請離婚。

65萬只判30萬 拆分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

法院認為,離婚損害與因侵害配偶權所產生的離因損害,法律性質並不相同,因此可以分別請求。法院審酌婚姻僅維持逾2年,並考量雙方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等情形,認定小晴因婚姻破裂所受的精神痛苦,離婚損害以15萬元為適當。針對阿宏婚內買春、違反忠貞義務並侵害小晴配偶權部分,再判賠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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