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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死亡前2年內贈與按財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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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7日電)為符合憲法判決要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即擬制遺產,按其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

憲法法庭113年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案由為1名男子在死前2年內贈與妻子高額股票,但妻子與子女最後選擇拋棄繼承,導致唯一繼承人、即男子的非婚生女兒,雖未受益於高額股票,依法卻要負擔全額遺產稅。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法規違憲,包含擬制遺產負擔遺產稅部分欠缺明確規範,另外被繼承人配偶受贈的擬制遺產,也欠缺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規定。

為符合憲法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行政院會7月30日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邀財政部次長陳勇勝等人列席,繼續審查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考量遺產繼承實務發生遺囑真偽不明、法院裁定遺囑執行人在爭訟確定前不得執行職務、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致遺產價值減損等情形,履生爭議。初審通過條文中,明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若無繼承人,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的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初審通過條文中增訂,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者,稽徵機關應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的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稅,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行政院提案說明指出,受贈財產的遺產稅額既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則不論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非屬法定繼承人,稽徵機關都應對其發單課稅。

另外,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繳納遺贈稅,避免發生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強制移送執行等情形,因此參酌稅捐稽徵法規定,刪除申請分期繳納須符合「應納稅額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上」的要件,並增訂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應即對所餘未繳稅款一次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全部繳清。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吳秉叡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併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編輯:蘇志宗)11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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