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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超商店員拿走過期食品 雇主怒告後法官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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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忠清北道忠州市某超商的23歲兼職員工,去年9月接連3次拿走店內過期食品,雇主發現後氣得告上法院,清州地院忠州分院法官如今依照竊盜罪裁定店員罰款20萬韓元(約新台幣4500元)並緩刑,亦即他之後2年沒有其他犯罪就不用繳罰金。據《韓聯社》報導,店員被雇主指控偷竊價值2.8萬韓元(約新台幣630元)的商品,包括御飯糰、塑膠袋、汽水等等,店員對此表示他沒有犯罪的意圖,拿走過期食品是以為雇主會默許這樣做。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法官指出,雇主先前已指示員工登記過期食品進行報廢,並將其單獨存放以便計算庫存損耗,完成登記的商品可以在店內吃掉,或是得到允許後帶走,不過,涉案店員並未登記過期食品,而且有些東西例如汽水似乎還沒有要報廢。法官表示,店員在沒有得到雇主的同意下,帶走了上述商品,但考慮到他承認犯案、損失金額不大、部分屬於過期食品等情況,最終裁定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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