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取自Google地圖)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周姓女子駕車行經潮州鎮延平路一處路口時,因跟隨陸軍軍車車隊越過紅燈,遭科技執法設備拍下,被開罰2700元。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前方是陸軍裝甲車,車身太高導致無法看見號誌變化,後方又有悍馬車,若突然剎停恐遭追撞,因此才跟著車隊通過路口。法院審理認定她至少具有過失,判決駁回。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周女於114年3月19日中午12時8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行經屏東縣潮州鎮延平路600巷口,因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的交岔路口闖紅燈,遭警方逕行舉發,被開罰2700元。
周女不服,主張當時自己行駛在軍用車隊中,前方是陸軍裝甲車,由於裝甲車車身高,擋住視線,無法辨識紅綠燈何時變換,直到接近路口才發現號誌變紅,但已來不及停車。
周女還表示,當時後方還有陸軍悍馬車,如果突然剎車,擔心後方軍車來不及反應造成追撞,自己的車輛根本無法承受裝甲車撞擊,因此是在綜合安全考量下才繼續前進,並非故意闖紅燈。
不過,監理所提出科技執法採證資料反駁,指出周女車輛行經路口時,號誌已經持續亮紅燈5秒,並非剛由綠燈轉為紅燈;更重要的是,前後軍車與周女車輛之間均保持相當距離,後方軍車甚至在停止線前減速停車,顯示周女並沒有遭軍車逼迫而不得不闖紅燈的情況。
法院勘驗採證照片後認定,周女車輛接近路口、尚未抵達停止線時,紅燈已亮5秒,且車輛與前後軍用車輛均保持適當距離,客觀上並不符合《行政罰法》所稱的緊急避難情形。
法院指出,汽車駕駛人行經號誌管制路口,本就應遵守燈光號誌指示,圓形紅燈亮起時,車輛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周女既然持有合法駕照,駕車接近路口時就應注意號誌,不能以跟隨軍車或擔心後方車輛追撞為由免除遵守紅燈的義務。
法院認為,即使周女主觀上並非故意闖紅燈,但她在紅燈已亮5秒的情況下,仍未注意號誌便跨越停止線進入路口,屬於「應注意且能注意而未注意」,至少具有過失。判決駁回其訴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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