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後,疊單計價很快成為第一波實務爭議。現行法律既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平台自有遵守義務,主管機關依法行政亦無疑義。但法律應被遵守,並不代表法律本身沒有檢討空間。尤其專法將「衡平各方權利義務關係」及產業健全發展列為立法目的,疊單制度施行後所呈現的實際效果,自應納入後續檢驗。 疊單並非平台臨時創設的制度 疊單並非平台為降低外送員報酬而臨時創設的安排。在國際外送市場中,order bundling、stacked orders或batching早已是常見的配送模式。平台透過演算法,將取餐地點、配送方向及路線相近的訂單整合,由一名外送員在同一趟行程完成數筆配送。 這種模式有其商業上的功能。外送員可以減少空跑及重複往返,在相近時間完成更多配送;平台提高派單及路徑效率;店家增加訂單流轉效率;消費者也可能取得較有效率的配送服務。疊單本身並非單純的計價工具,而是外送市場長期發展形成的配送模式。 國外制度也有不同的監理方式。例如紐約市雖已建立餐飲外送員最低報酬制度,但主管機關並未直接規範「Order bundling」應採何種方式計價。各國制度固然不同,但至少可以看出,保障最低報酬與疊單如何計價,本來就可以分別處理。 多送一單應多拿報酬,共同路程對價是否衡平? 台灣目前以每筆訂單的服務時間作為法定報酬計算基礎,已直接介入疊單原有的對價商業結構。 以同店雙單為例,第二筆訂單新增的等待、繞行、送達時間及配送責任,當然應反映在報酬上;但共同取餐、等待及配送路程實際只發生一次,如因同時存在兩筆訂單,就分別成為完整的報酬計算基礎,法律效果上可能出現「同一段實際勞務形成數個對價」情形。 簡言之,多送一單,本來就應該多拿報酬;但同一段路實際只走一次,是否應計算兩次報酬,不無疑義。 從一般交易關係來論,提供多少服務、取得多少報酬,本應有合理之對價關係。外送員完成配送,平台支付報酬,法律基於保障目的提高基本報酬具有正當性;但法定權利增加後,增加的報酬與實際增加的工作是否相當,也有檢視之必要性。此為法理上所謂給付與對價是否衡平之課題。 此情形尚非未能認定「不當得利」,外送員取得報酬具有專法上之法源依據。但同一段只發生一次勞務,因訂單數量形成數個報酬計算基礎,確實存在對價失衡及重複受償的疑慮。 法律保障權利,也要求誠信 《民法》第148條要求權利行使及義務履行均應依誠實信用方法,此原則對平台與外送員都應適用。 平台掌握演算法、配送資料及報酬計算方式,不應利用資訊優勢減少外送員實際工作應取得的合理報酬;反過來說,外送員取得專法保障後,也不能利用制度設計刻意增加原本不存在的配送時間。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業已出現部分外送員因刻意延長配送時間、增加非必要路程或干擾定位等情事。如果目的在增加報酬計算基礎,個案是否構成違約、停權或其他法律責任,仍應依事證判斷,但已有依《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檢視的必要。 換言之,法律保障外送員取得合理報酬。法律增加一方的權利,相對的契約義務與誠信要求並不因此消失。未來對於異常配送、刻意延長時間或改變計價基礎等情形,也有建立更明確認定標準的必要。 多出的成本,最後由誰負擔? 外送市場並不是只有平台與外送員,應由平台、外送員、合作店家及消費者共同形成的多邊市場。法律改變一方的報酬結構,增加之成本便由其他方共同吸收。 平台可能透過服務費、會員制度或店家費率重新配置成本;店家的成本可能反映於商品價格;消費者面臨較高價格後,也可能降低外送需求。如果訂單總量因此下降,最後又可能影響外送員的接單機會與實際總收入。 值得討論的是,若共同配送時間因逐筆計價形成重複受償,增加的成本最終由平台、店家及消費者分擔,但取得新增利益的一方,在共同配送部分並沒有增加相對應的工作或契約義務,此制度設計是否仍然公平,就值得進一步檢視。 法律基於政策目的提高外送員保障,並無疑義。但如果權利集中增加於一方,新增成本卻主要由其他三方承擔,保障、實際勞務、義務與成本之間是否仍然維持公平原則。亦即是否參予方皆能享受公平合理對待,也不承擔不公平義務。 尤其外送專法本身即以「衡平各方權利義務關係」為立法目的。既然是衡平「各方」,觀察制度效果時,就不應單就外送員每單之報酬,而應把外送員總收入、訂單量、平台成本、店家負擔及消費者價格一併納入。 遵守現行法,新法仍應滾動式修正 現階段主管機關既已依現行法作成認定,平台自應依法辦理。但共同配送時間逐筆計價,長期是否符合對價衡平、公平原則及產業健全發展,仍應由施行後的實際資料驗證。 若未來發現共同服務時間逐筆計算造成明顯的對價失衡、異常利用增加、疊單效率下降,或者成本持續向店家及消費者移轉,似乎有重新檢討制度之必要。 法律應被遵守,法律本身也應接受施行結果的檢驗。保障外送員與維持合理對價並不衝突。但法律介入之後所增加的權利、義務與成本,是否仍由外送員、平台、店家與消費者在合理範圍內共同承擔。 *作者為東吳大學商學院暨明志科大經管系助理教授、銓威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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