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與趙建銘離婚風波,引發外界關注。對此,「黑心律師」楊律師提供自己的法律意見,建議陳拉攏兒子委任律師,同時寄存證信函給趙,「若上述招式成功,陳幸妤將可拿回近億元,趙建銘將損失近億元,多爽啊。若有人認識陳幸妤,麻煩幫我把這篇文章轉貼給她。」
▼陳幸妤。(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楊律師在臉書說,若他是陳幸妤的律師,他的法律意見如下:
1、「近15年扶養費的1/2」
楊律師表示,小孩扶養費理論上夫妻要各付一半,若小孩都是陳幸妤出錢養,理論上可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趙建銘返還不當得利,該條的消滅時效15年(假設近15年扶養費共1500萬,陳幸妤可以請求趙建銘返還750萬)。
2、「2300萬教育基金及利息」
楊律師說,理論上3個兒子可以對老爸趙建銘提起侵占罪、背信罪的刑事告訴,也能民事起訴請求返還2300萬及利息,但實務上兒子往往不忍對老爸提告。
3、「6000萬的房屋」
楊律師指出,該房是夫妻間贈與,理論上要不回來;但若法院真的判決趙建銘成立侵占罪或背信罪,就表示「受贈人趙建銘對贈與人陳幸妤的直系血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依《民法》第416條可以在知悉此事一年內撤銷贈與。
結論暨具體做法
楊律師認為,第一,陳幸妤先拉攏兒子,只要兒子答應力挺,就委任律師,用兒子當告訴人,對趙建銘提起侵占罪及背信罪的刑事告訴(民事先不用起訴,因為很可能告到一半就順便民事和解)。
楊律師提到,第二,同時寄存證信函給趙建銘,宣稱自己最近才得知或懷疑「2300萬教育基金及利息」遭侵占,所以依《民法》第416條撤銷贈與「6000萬的房屋」。
▼陳幸妤。(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楊律師表示,早期實務見解認為民法第416條所謂的「故意侵害之行為」,只限於「人格權之侵害」;但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認為,亦包括「財產權之侵害」,若依此見解,侵害財產法益的侵占罪及背信罪似乎有可能也算。
楊律師說,若上述招式成功,陳幸妤將可拿回近億元,趙建銘將損失近億元,多爽啊,「若有人認識陳幸妤,麻煩幫我把這篇文章轉貼給她。」
陳幸妤與趙建銘離婚風波,引發外界關注。陳生日當天開撕趙,聲稱後悔贈與6000萬元的骨科診所店面,導致離婚後不能列入財產分配,希望社會大眾以她的經驗為鑑,不要犯下相同的錯誤。而趙17日則與男性友人飛去越南玩。
▼趙建銘17日和男性友人飛去越南。(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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