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騎士阿哲(化名)今年6月間騎車行經新北市某路段,因不滿遭後方計程車司機按鳴喇叭2次,雙方發生爭執,他拿出辣椒噴霧朝運將臉部噴了2次,結果卻害自己吃上官司。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阿哲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要件,最終判處他罰鍰3000元。

▲阿哲與運將發生行車糾紛,怒噴辣椒噴霧,結果卻是自己挨罰。(示意圖/記者黃翊婷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阿哲在判決書中主張,今年6月間他騎車行經新北市某路段,遭後方的計程車按鳴喇叭2次,還遭逼迫停車,運將隨即下車爭執,甚至作勢攻擊,「一下車對我講沒幾句話,就舉起右手朝我衝過來,要打我」,他退無可退,自認有生命危險才會使用辣椒噴霧。
運將則供稱,因為阿哲騎車的速度有點慢,他才會按喇叭,當時阿哲聽到後有轉頭看了一下,接著放慢速度,他只好再按1次喇叭,結果阿哲就嗆聲要求下車講,還用台語罵人,他一時氣憤靠過去,沒有動手就遭辣椒噴霧噴到臉部,當場臉部紅腫刺痛,只能蹲在地上。
新北地院法官檢視相關行車記錄器影像後,發現運將確實按了2次喇叭,但阿哲是自己將機車停在一旁,沒有遭到逼停,當下他除了高聲喊了一句「靠北」,還在與運將言語爭執的過程中,說出「你在靠北什麼」、「臭俗辣你」等話,導致雙方爭執更加激烈,隨後他就走到運將面前噴辣椒噴霧。
法官表示,本案爭執起因是雙方有行車糾紛,發生口角衝突後,阿哲大可選擇離開現場以緩和情緒,或者報警,他卻反過來用挑釁言詞相激,並使用辣椒噴霧,這顯然不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
最終,法官沒有採信阿哲的說詞,並認定他有發射具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之虞的行為,裁處罰鍰3000元。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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