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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具結免稅新規明年上路 減輕先徵後退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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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呂晏慈台北18日電)電動車減免貨物稅優惠已延長至119年底,為減輕業者面臨「先徵後退」的資金壓力,財政部自116年起將實施新規,增訂廠商得申請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放行,待完成申領牌照登記再辦理銷案等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李志忠今天於例行記者會表示,財政部今天修正發布「貨物稅稽徵規則」,增訂自116年1月1日起,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電動車輛出廠或進口前,得申請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放行,待完成申領牌照登記再辦理銷案的規定。

現行實務作法,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在電動車輛產製出廠或進口時,會先依稅率減半的規定報繳貨物稅,等到消費者購買車輛並完成申領牌照登記後,再申請退還貨物稅,也就是所謂的「先徵後退」。

根據規定,馬達最大馬力在208.7英制馬力(HP)以下或211.8公制馬力(PS)以下(相當於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電動小客車,減半的稅率為12.5%;馬達最大馬力在208.8HP以上或211.9PS以上(相當於汽缸排氣量2001cc以上)電動小客車為15%;電動機車為8.5%;貨車及大客車等其他電動車輛為7.5%。

官員說明,現行規定可能造成廠商資金積壓及徒增依從成本,也增加國稅局與海關徵收、審理及退稅等稽徵成本。例如有指標美系電動車大廠因「先徵後退」,每年資金壓力高達5至6億元,預估新規上路後至少可減輕8成。

舉例來說,假設業者進口完稅價格新台幣320萬元馬力208.8HP(汽缸排氣量在2001cc以上)的電動小客車1輛,原本應先以30%稅率減半繳納48萬元貨物稅,等到消費者購買該車輛並完成申領牌照登記後,再申請退還21萬元貨物稅,實際負擔27萬元貨物稅。

李志忠表示,規則修正後,經核准適用具結免稅事後銷案的業者,進口這類電動車輛僅須繳納27萬元貨物稅,大幅減輕納稅義務人資金積壓造成的成本。

李志忠提醒,業者須於車輛進口放行的次月1日起算1年內,完成申領牌照登記,並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銷案,倘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銷案,應申請延期銷案或先行補繳貨物稅,否則將被補徵貨物稅並取消適用具結免稅事後銷案資格。

據財政部賦稅署統計,114年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約3.3萬輛,退稅稅額約新台幣66億元。官員補充,新增措施上路後,現行機制仍會照走,業者可依據進口模式選擇先徵後退或具結免稅事後銷案。(編輯:林淑媛)11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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