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地機器人成抓姦神器也成犯罪證據,人夫偷拍妻子裸體被判有罪。(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桃園一名人夫利用掃地機器人搜證,錄下妻子在「小王」面前裸身走動,靠著這段影像打贏「侵害配偶權」的民事官司、獲判賠50萬元;沒想到妻子在刑事竟反告老公偷拍,法院也認定蒐證再有理由,也不能越過性隱私紅線,判他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5萬元。
判決指出,夫妻兩人共同使用桃園龜山一處房子,在民國112年12月24日,人夫透過APP啟動屋內的掃地機器人,原本打算利用機器人的遠端功能與妻子對話,沒想到從即時畫面中發現,發現屋內除了妻子外,竟還有另名陌生男子在場。
看到陌生男子出現家中後,人夫為蒐集妻子疑似外遇的證據,便另外按下掃地機器人的「錄影」功能。過程中,他拍下妻子在住處裸身走動的畫面;相關影像之後被拿到另案「侵害配偶權」民事訴訟使用,法院並認定妻子與該該男子互動逾越一般朋友分際,判兩人連帶賠償人夫50萬元。
不過,儘管民事官司贏了,不代表蒐證方式在刑事上就一定合法。妻子後來反告老公「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老公坦承確實使用掃地機器人錄影,不過自己是為了維護配偶權、蒐集外遇證據,且相關影像已被民事法院採用,應具有正當性。
不過桃園地院並不採信老公的說法。法官指出,即使夫妻彼此互負忠誠義務,也不代表其中一方就必須放棄隱私權,更不能因懷疑配偶外遇,就全面監控對方的私人生活,尤其案發地雖是夫妻共同使用的住處,妻子在屋內仍享有合理隱私期待,裸身畫面更屬高度私密的性影像。
法院強調,人夫並不是被動接收到影像,而是在看到妻子與陌生男子同處屋內後,刻意開啟錄影功能進行拍攝,即使目的是保全訴訟證據,也不代表手段當然合法;法院認為,人夫為維護配偶權所採取的方式,已對妻子的性隱私造成重大侵害,超過社會通念可以容忍的程度,因此仍屬「無故」攝錄。
至於辯方另主張掃地機器人本來就放在屋內,啟動時可能會有燈光、語音提示,法院也認為,這不足以證明妻子當下知情或同意被錄下裸身畫面。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刑事判決真正認定有罪,是12月24日拍到妻子裸身走動的性影像;其他日所拍與陌生男子的親密互動影像,法院勘驗後認為妻子沒有裸身,不在這個「無故攝錄性影像罪」的有罪範圍內。
法官審酌,人夫只是為了查證外遇,卻利用掃地機器人錄下妻子性影像,侵害隱私程度不輕,且犯後仍否認犯罪、未賠償妻子損害,最終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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