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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就對親生女兒下手! 屏東獸父還持獵槍恐嚇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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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哭著逃家向親戚求救,父親多年性侵暴行才曝光,法院重判12年。(圖:shutterstock/達志) 女兒哭著逃家向親戚求救,父親多年性侵暴行才曝光,法院重判12年。(圖:shutterstock/達志) 字級設定:

屏東一名男子,自女兒年僅11、12歲起就以父親權威及暴力控制,至少3度違反女兒意願發生性行為,平時還會酒後毆打、扯髮撞牆,甚至拿刀恫嚇;妻子發現異狀後,他甚至拿獵槍威脅,放話若事情說出去就「要死一起死」。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犯行重大,即使父女已和解、女兒也替他求情,仍判3罪合併應執行12年。

判決指出,被告與被害少女為親生父女,女兒證稱,父親從她國一開始便對她施以性侵及肢體暴力,只要她談戀愛被發現,或父親喝酒後心情不好,就可能遭拳打、拉扯頭髮甚至撞牆,還曾拿菜刀威脅,她也因長期處在高壓家庭環境中,面對父親侵犯時根本不敢強烈反抗。

法院認定,男子分別於女兒未滿14歲、14歲及16歲時,3度違反其意願強制性交,最後一次發生在民國114年3月9日上午,少女趁晚間外出後跑到舅舅家求救,小聲說出自己遭父親性侵,接著打電話給母親便情緒潰堤、痛哭不止,家人才將整起案件揭開。

更駭人的是,女兒母親在偵查中指稱,其丈夫知道她發現父女間的不當情事後,曾以家中獵槍威脅,放話若敢說出去「不是你死就是我亡」、「要死一起死」,讓她十分擔心自己、女兒及其他家人的安全,警方後續也確實扣得1把獵槍,法院因而認為,男子透過長年暴力與威嚇,塑造出讓女兒難以反抗、也不敢求助的家庭環境。

男子在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坦承主要犯行,並與女兒及妻子達成和解,當庭先支付6萬元賠償,女兒也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辯方因此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不過法官認為,男子身為父親,本應保護女兒,卻反而利用親情、服從關係及長期暴力下手,且從女兒極年幼時便開始犯案,還要求她不得對外透露;加上對妻子及其他家人也有暴力與持槍威嚇情節,整體犯罪情境毫無足以令人同情之處,因此拒絕減刑。

屏東地院最後依1次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2次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性交等3罪,分別判刑7年9月、4年9月及3年9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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