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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投書:一紙「函」凌駕法律─台灣期貨市場的權益數黑箱與那一年的斷頭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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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7年2月,全球股市因VIX指數選擇權劇烈波動(俗稱「0206事件」)而急遽震盪,台灣期貨市場同一時間爆發大規模帳戶強制斷頭潮。許多期貨交易人一夜之間眼睜睜看著自己的帳戶,在盤中被期貨商依系統指示「代為沖銷」,事後留下的往往是遠超乎預期的鉅額虧損。這場風暴,外界多半解讀為「國際市場異常波動下的正常風險」,然而細究其制度根源,卻是一紙未經立法院審查、未經妥適法律授權的行政「函」,正在改寫全體期貨交易人受法律保障的財產權定義。 一句話看懂問題核心:權益數的定義,法律早已「明定」 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8條之立法說明,早在民國98年主管機關即已明確指出:對於未申請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的交易人,其「權益數」應為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法律明定的權益數,是一個以每日結算所計算之證金專戶存款餘額、有跡可循的靜態數字,不包含盤中尚未實現的浮動損益。 然而,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4月13日台期結字第10603002750號函(下稱系爭函文),卻在說明二至說明六,將盤中未平倉部位的「浮動損益」硬生生塞進權益數的計算之中,並在說明十二更進一步,把「權益數」、「風險指標」這類攸關交易人財產命運的專有名詞定義與計算公式,直接轉包給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這個民間自治團體自行訂定。一個攸關全民財產權的關鍵計算標準,就這樣從法律的明文規定,一路旁落到民間公會的自訂規則,而這個過程,交易人從未被告知,立法院也從未審查。 法律保留原則去了哪裡?三道防線同時失守 《期貨交易法》對期貨交易人的財產保障,原本設有清楚的法律防線。第67條規定,保證金餘額應「逐日計算」,而非盤中隨市價瞬時變動而任意認定;第71條規定,期貨商除法定四款情形外,不得動用交易人保證金專戶內的資產,盤中未經合法結算的浮動損益,本不屬於「必須支付之清算差額」;第64條與《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6條,則要求期貨商在「事前」就要做好信用徵信與風險評估,而不是等到市場波動時,才用盤中強制沖銷把風險轉嫁給交易人承擔。 系爭函文的問題正在於,它同時架空了這三道法定防線:把本該逐日計算的權益數,改成盤中即時認定;把本不該動用的專戶資產,變成可以隨時劃撥扣抵的來源;把本該由期貨商事前承擔的風險評估責任,轉嫁成交易人事後被迫承受的斷頭損失。而更關鍵的是,依《期貨交易法》第15條第1項第4款,「保證金、權利金計算之方法」原本就是法律明文列舉、必須訂於期交所業務規則、且須經主管機關核定始生效力的事項——期交所卻選擇用一紙行政函,繞過這道法定核定程序,逕行變更保證金計算方法,其實質正是《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所稱的「法規命令」,理應送交立法院審查,而非關起門來自行決定。 107年2月,制度性風險化為真實的市場風暴 法規上的漏洞,從來不只是紙上的爭議。107年2月「0206事件」發生時,各期貨商正是依循系爭函文所建立的盤中即時強制沖銷機制,對大量交易人帳戶「競相」執行代為沖銷。當市場劇烈震盪、行情快速翻轉,這套未經合法結算、以盤中瞬時價格為準的機制,非但沒有發揮穩定市場的功能,反而讓恐慌性拋售如骨牌般擴散,放大了個別交易人與整體市場的損失。這絕非單一交易人與期貨商之間的個案糾紛,而是攸關全體期貨交易人財產安全、乃至於金融市場秩序穩定的公共利害事項。 金融監理不能是黑箱,立法院的監督機制不該被規避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至第62條,賦予立法院對行政機關發布之「命令」進行審查的權力——只要查明命令牴觸法律,經院會決議通知原訂頒機關限期更正或廢止,逾期即當然失效。系爭函文既已該當「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的實質要件,本應循此正當程序接受監督,而非任由期交所以一紙私文的形式,長年規避立法機關與社會大眾的檢視。 金融監理機關的職責,本應是在市場風險與投資人權益之間找到平衡,而不是默許市場經營機構自行改寫法律明文的定義,把制度性風險的代價,全數轉嫁到每一位認真守法、依規交易的投資人身上。如果連「權益數」這樣攸關生死存亡的核心概念,都可以被一紙未經授權、未經核定的行政函隨意變更,那麼投資人賴以信任、賴以判斷風險的法律基礎,也就蕩然無存。 結語:這不是誰輸誰贏的個案,而是全民都該關心的金融法治問題 107年2月的斷頭風暴,或許已隨著時間逐漸被市場淡忘,但制度性的病灶,至今仍未被真正處理。筆者懇切呼籲,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應正視系爭函文牴觸《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15條、第64條、第67條、第71條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8條、第46條之重大違法爭議,依法啟動行政命令審查程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應正本清源,責令期貨交易所依法定程序修正或廢止相關規範,讓「權益數」的定義重新回到法律明文所「明定」的軌道上。唯有如此,台灣期貨市場的每一位參與者,才能在清楚、可預期、受法律保障的規則下交易,而不是活在一紙隨時可能被悄悄改寫的行政函陰影之下。 *作者為長期關注台灣期貨市場監理法制之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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